
一名超市前收银员滥用充值机盗取逾56万令吉,去年被控上庭面对2项刑事失信及12项洗黑钱控状,她今日改口认罪,被法庭判处监禁共28年,但刑罚同期执行,最终需入狱2年。
这名被告是29岁的诺阿蒂卡。她在去年面控时,否认有罪。
在今日的庭审中,被告的代表律师阿里克扎基里告诉法官诺玛依斯迈,其当事人承认有罪。
他在法庭量刑前求情时,恳请法庭对被告给予最轻的刑罚。
他表示,被告属初犯,没有任何前科纪录,过去曾在收银岗位工作约8年,并曾获得工作表现杰出相关奖项。
他说,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单一模式,并无复杂的层层操作,仅涉及直接转账,因此整体罪责相对较轻。
阿里克扎基里指出,被告承认其行为是为了维持生活开销,并强调虽然法庭未必接受该理由,但仍恳请法庭判处最轻刑罚。
他也提到,被告的母亲丽塔阿兹拉目前因中风住院接受治疗。
阿里克扎基里进一步表示,被告在案发后已表现出悔意,并在警方调查过程中给予全面配合,同时节省调查资源。
另一方面,主控官峇蒂斯雅副检察司陈词时指出,应对被告判处相称且适当的刑罚,以反映其所犯下的严重罪行。
她表示,本案并非一次性或一时冲动的错误,而是持续长达两年的交易行为,显示犯罪具有延续性。
被告在此案中面对的两项刑事失信罪,指她在受托管理超市的充值终端机期间,于2023年1月7日至2024年7月9日滥用终端机,盗取总值9万8800令吉的充值码,并兑换至她本人的电子钱包账户。
控状是援引刑事法典第408(失信)条文提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1年至14年,以及鞭笞与罚款。
她也面对12项洗黑钱的控状,指她在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期间,将总值46万9400令吉的不法收益转移至她本人、兄弟姐妹及朋友的电子钱包账户,方式是通过兑换终端机生成的充值码。
此罪名是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提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5年,以及罚款不少于非法收益或工具价值的5倍,或5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