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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推事貪污收賄罪成 判關58年罰105萬

(關丹18日訊)關丹地庭今日裁決,被控於2019年向走私香煙者收賄,面控6項貪污罪名的前立卑及勞勿法庭推事所有罪名成立,全部監禁合共58年,罰款105萬令吉;被告隨即通知辯護律師提出上訴。

法官拿督阿末占再里下判時說,每項指控的刑罰同期執行,即12年監禁,刑期從宣判日開始計算。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將會面對另外7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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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法庭批准辯方提出歸還屬於被告的電器等個人財物。

法官說,由於辯方未能對所有指控提出合理懷疑,以反駁控方提出的論點,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他說,法庭高度重視國內的貪污受賄罪案,尤其被告身為公務員,肩負維護司法與法律權威,依法履行職責的司法執行者,更應奉公守法。

前推事受賄案6罪皆被判罪成,他在被帶出庭外時依舊以一身黑色裝束,包括連帽外套、黑色口罩與墨鏡來掩蓋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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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莫哈末阿敏(41歲)聞判後,通過代表律師拉耶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監禁與罰款刑罰,以待辯方向高庭提出上訴 。法官批準被告以原有2萬5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提高至5萬令吉,至上訴程序結束為止。案件主控官為旺沙哈魯丁旺拉丁副檢察司。

被告面對的6項控狀分別是被判監禁12年,罰款50萬令吉或以24個月監禁代替;監禁8年,罰款12萬5000千令吉或以10個月監禁代替;監禁9年,罰款12萬5000千令吉或以10個月監禁代替。

同時,被告也被判監禁10年,罰款12萬5000千令吉或以10個月監禁代替;監禁8年,罰款50萬令吉或以8個月監禁代替;以及監禁11年,罰款12萬5000千令吉或以10個月監禁代替。

控狀指出,被告是在立卑及勞勿法庭任職推事時,於2019年7月5日至同年 10月22日期間,被指向哈山巴斯里蘇丹莫多索取10萬令吉的賄金,並收取了11萬令吉的賄金。

被告當時是負責審理哈山巴斯里蘇丹莫多被控擁走私香煙案件的推事,有關索賄是以不判處後者監禁,只是罰款為回報。

被告因而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6(b)條文及17(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法庭於2021年8月9日起,在審訊過程中共傳招15名證人出庭供詞,其後因被告表面罪名成立而需出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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