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列刑事罪違憲 2組織促撤假新聞法令

(八打靈再也12日訊)隨著政府早前頒布新緊急條例,對散播假新聞者進行嚴懲,兩個組織以違反聯邦憲法為由,促請政府撤銷條例。

政府昨天在聯邦憲報頒布《2021年緊急公告和緊急狀態(基本權力)(2)條例》,對任何個人若制造假消息、發布或散播涉及冠病及緊急狀態的假新聞,可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條例即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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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獨立新聞中心(CIJ)執行董事瓦特斯拉表示,對於國盟政府決定在新緊急狀態條例下,將假新聞定為刑事罪,該組織感到震驚,並籲請停止使用緊急公告(emergency proclamation)來遏制對當前政府的批評。

破壞基本權利和自由

他發表文告說,沒有議會的必要制衡情況下,在《2021年緊急公告和緊急狀態(基本權力)(2)條例》下,賦予現在的政府不受約束的權利,預示了政府將繼續採取一切可能的手段,破壞基本權利和自由。

他提到,同樣令人震驚的是,現任政府的機會主義,他們以緊急狀態為幌子,重新推出已被希盟政府廢除的《2018年反假新聞法令》的具體內容。法律並未明確定義假新聞,通過任意逮捕、調查和對涉嫌犯罪者採取懲罰措施,打開濫用該法的真正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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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特斯拉直言,可以預見了,這將進一步監視和侵犯我們的隱私,對批評和有異議的媒體報導進行審查,因此這是對媒體自由的攻擊,及對合法言論的不當正壓。

“任意使用該條例將違反聯邦憲法和國際標準所闡明的言論和表達自由這項基本準則,這些準則明確規定,公眾有權了解、尋求和接受,及傳授思想和各種信息。”

不利民主 影嚮言論自由

捍衛自由律師團協調員再益馬烈則認為,該條例對我國的言論自由產生不利影嚮。盡管該條例的範圍僅限冠病和緊急狀態有關的假新聞,但沒減少對民主制度的不利影嚮。

他發表文告聲稱,要通過扼殺有關冠病或緊急公告的討論來掌握公眾利益是困難的。我們也註意到,該條文並未定義“緊急公告”,其糢糊性幾乎肯定會導致適用範圍不一致,並增加被執法當局或其他相關單位濫用的可能性。

無視隱私權

他提及,除踐踏言論自由權利外,該條例還完全允許執法當局搜索他們認為“必要”的任何電子設備以完成調查,從而完全無視隱私權。

他說,一旦不配合調查將面臨罰款10萬令吉或監禁風險,毫無疑問的,無法想像當局會如何輕易的濫用此規定,這將制造恐懼氛圍。

“我們再次提醒政府,緊急狀態不是任意立法的執照,任何時候都受聯邦憲法約束,並且須明確意識到第150(2B)條文的規定,限制任何條例(Ordinance)的制定,僅在需要立即頒布的情況下。”

再益馬烈說,有鑒於刑事法典,通訊及多媒體法及其他法律的存在,足以將違法的言論定為刑事罪,因此並沒邏輯或合法的理由來頒布條例。

他促政府馬上廢除此條例。如果他們決定繼續制定此條例,則後果自負;對於明顯違法聯邦憲法的行為,他們始終在道德和法律上都受司法審核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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