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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銀行戶頭 3錢驢各判400至1100元

(關丹14日訊)3名錢驢因將銀行戶頭出借予不法集團,今天全數被提控上庭,結果各被判400令吉至1100令吉。
3名被告分別是三蘇沙巴利(43歲)、楊康進(41歲)、約翰洪偉恩(27歲),人名皆譯音。他們今天在關丹法庭紛紛認罪,在相關法令下各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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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吉蘭丹哥打峇魯的被告三蘇沙巴利,他被控於今年1月9日約早上10時19分至10時50分,通過馬銀行的戶頭獲取一筆600令吉來自一女子刷單匯出的款項,因此被判罰款400令吉或以2個月監禁代替。
另外,來自柔佛麻坡的楊康進和約翰洪偉恩,各被控以2罪狀。
楊康進的首控狀,指他於今年2月22日約下午4時27分,通過武吉烏美路的馬銀行提款機獲取一筆2000令吉款項。次項控狀指出,他於今年2月24日約下午3時53分,通過米昔拉路的馬銀行提款機獲取一筆1000令吉款項。
這名被告的兩項罪狀分別被判罰款550令吉和5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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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洪偉恩的首項罪狀指出,被告於今年2月21日約下午12時32分至2時39分,通過武吉烏美路的馬銀行提款機獲取一筆3000令吉款項。
次項控狀則指他於今年2月26日約下午12時30分,通過市區的聯昌銀行提款機獲取一筆1000令吉款項。這名被告的兩項罪狀則被判罰款600令吉和500令吉。
2被告所接收的款項是來自一名男子辦理車貸手續的費用。
由於上述被告均無法解釋他們所獲取的款項來源,有關行為已抵觸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1)條文(擁有來?不明財物),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1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一年,或兩者兼施。
3名被告均向推事法蒂娜求情,要求體諒他們收入微薄(900至1800令吉月薪),需要供養一家多口,希望獲判最低罰款;負責此案主控官為娜菲查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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