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型冠狀病毒

共乘轎車回家 2少女判罰1千監1個月

(吉隆坡29日訊)開齋結束後多人共乘轎車回家,兩名少女因此被控違反行動管制令罪名,被吉隆坡推事判處罰款1000令吉或坐牢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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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議員念出控狀後,兩名年齡分別19及20歲的少女表示認罪;而與她們同行的另一名16歲未成年友人,在認罪後獲準以1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釋外出,因必須等待操行報告出爐,推事已擇定於6月11日宣判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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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法迪阿娜哈雅蒂說,政府為了遏止新冠病毒蔓延,已囑咐民眾不可以外出,因此她勸告3名報告遵守政府的指示,在家中開齋就好,等到政府批準後才外出,同時也提醒她們不要重犯。

 

根據控狀,3名被告被控於4月25日晚上10時15分,一起從受感染疫區的甘榜拿督克拉末前往文良港,因此牴觸《2020年防範與抑制傳染病條例(疫區內措施)》的第11(1)條文,一旦罪成,可以判處罰款1000令吉或坐牢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全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律師穀阿米魯法依茲代表3名被告求情時,要求推事基於被告沒有工作且是初犯,判處被告進行社會服務,但拉迪星副檢察司要求推事給予適當懲罰。

 

另一方面,49名被告,包括6名女性,在對集會、移動至他處以購買食物、借錢、跑步或在朋友家吃晚餐等罪行認罪後,分別被判處坐牢14天、罰款500令吉及1000令吉。

 

49名被告分別在3個推事庭面控;推事諭令所有被告包括19名印尼人、孟加拉人、緬甸人、尼泊爾人、伊拉克人和尼日利亞人坐牢,刑期從逮捕日的4月16日至25日期間算起,若無法支付罰款,就以坐牢兩星期或一個月替代。

 

年齡介於16歲至60歲的被告,被控於4月16日至25日在吉隆坡一帶犯下違反行動管制令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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