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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局提醒政府部門 公僕未判有罪前 禁採紀律處分

(八打靈再也7日訊)公共服務局要提醒各政府部門,凡涉及刑事訴訟的公務員,一旦在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可被視為無罪原則,因而不能對有關者採取紀律處分。

據《自由今日大馬》引述該局通令提到,部門負責人須鑒定其他原因,以在刑事訴訟期間,對被訴訟的官員採取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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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令說明,違反紀律的例子包括未經上級許可而收受禮物、疏忽職守、曠工及參與政治活動。

通令說,部門負責人應向總檢察長辦公室獲取法律的建議,以避免出現糾紛問題。

“被告在未經證明有罪前,被推定為無罪原則,任何根據法庭案件而對公務員採取的行動,可被視為非法。”

根據通令,部門負責人若發現可對官員採取紀律行動的原因,須向相關紀律當局提交該官員涉嫌違法的報告,以便對相關者展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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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說,過往因法庭案件而被解雇的公務員,在法庭洗清罪名後須復職,因有關解雇被視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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