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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亂置物品 割草員違100

(汶萊馬來奕11日訊)一割草員因觸犯2021年修訂犯罪令第30章,被馬來奕縣縣公署執法官員罰款100元。

馬來奕縣縣公署較早前,發現在馬來奕縣政府大樓進行割草活動的一名割草員,因在公共場所亂放置、堆放或扔掉任何灰塵、垃圾、箱子、桶、麻袋 或其他物品,觸犯2021年修訂犯罪令第30章第12條(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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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割草員已繳付有關罰款。

據悉,遭罰款者被給予7天的寬限期繳付罰款。 若沒有繳付罰款,將被提控。 若被提控,證實犯錯,根據2021年修訂犯罪令,個人罪行的罰款可被處以不超過1000元,而公司的罰款可被處以不超過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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