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訊)首相拿督斯里安華的傳記電影《安華:不為人知的故事》的劇本並不需要經過警方的審查。
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說,沒有任何法令或法規規定電影製片人有義務向警方獲要求批准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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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說,警方仍根據電檢指南,與電檢局一起就電影內容檢討,其中包含4個要點,即宗教、社會文化和 秩序及紀律。
他是昨日以國會書面答覆土團大港區國會議員拿督慕斯里敏詢及安華電影劇本是否事先取得警方批准的問題,如是回應。
他說,一部電影的製作及拍攝過程相關事宜是由數字通訊部屬下的大馬國家電影發展局公司(FINAS)執行。
“雖然已經完成並準備放映的電影,根據 2002 年電檢法令,必須獲得內政部屬下的電檢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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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應土團黨紅土坎區國會議員諾丁詢及安華電影玷污警方形象和聲譽問題,他說,電檢局在根據指南進行審查時,已獲准放映。
他說,一般上,只要不違反指南,所有展示執法機構如警方的影響都可向公眾公開放映。
他說,電檢局是根據電檢法令對影片進行審,該局主要負責對包括究竟劇在內的影片和電影宣傳等進行審查,但互聯網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