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政治干預植物園管理 檳消協吁諮詢民意

(檳城8日訊)檳城消費人協會主席莫哈末依里斯局紳指出,該會贊同設立管理包括檳城植物園在內的州公園管理法定機構,但失望該機構的法律條文沒咨詢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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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檳州議會在沒經過充分的討論就倉促通過有關法案,法案在一讀後應設立特別委員會收集公眾意見並加以討論,再對方案進行表決。

他指出,當局沒理由加快此立法過程,因為一些條文令人困擾,它可能為濫用權力和玩弄政治打開方便之門,進而改變檳城植物園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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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發表文告說,該機構成員包含首席部長任主席、一位副主席、三位因職位關係的成員、總經理和州政府委任不超過20位成員,而其中植物學、園藝學或其他領域的專家不可超過兩人。

主席不應來自政黨

“此機構應有自治和決定權、不受政治干擾。其主席不應來自政黨,也不應以政治立場委任其成員。主席和成員應由真正為大眾服務和為保護自然環境作貢獻的檳城居民來擔任而不是從政者。”

他說,據法案中的第15(3)條文,總經理負責準備和執行所有計劃和工程,但他只向主席負責。主席就是首席部長,此條文給了首長極大權力,不是好的管理方式。

“此外,第13條文規定成員酬勞或津貼由州政府決定。在我國,委任落選的候選人、或黨的支持者、或捐款者,擔任官聯公司、法定團體或機構的成員和付給巨額津貼,已成為慣例,雖然這些人的專業或做生意的收入已很高。我們應該禁絕這種任用朋黨的做法,鼓勵自願服務的精神;可給成員會議津貼,每次不超過500令吉。”

他說,另外,在第3(3)條文授權州政府取消州公園地位或改變保留為公園的面積。這必須有個預防濫用權力的機制。我國已發生多宗案例,在公眾不知情下,受保護的森林被改成興建房屋的土地。為避免濫權此條文應被修改,須先咨詢公眾才能撤銷受保護地位。

“第5條文授權州政府批准使用或佔有州公園來建造或保養公路、建築物和公眾設施。這是非常危險的條文,為築路和建築物等破壞州公園和其環境的行為打開大門。”

“我們應該吸取吉隆坡湖濱公園被破壞的教訓。”

莫哈末依里斯指出,第22條文規定,該機構有權在州公園內提供吸引遊客的設施與服務等,此舉將使公園變糟,這是其他國家研究旅遊業對州或國家公園的影響所得的結果。

他說,第22條文也允許該機構管制進入州公園的公眾,徵收入門票和使用設施和服務的費用。這是不應該的,植物園是檳州人常去的地方,不應收費。公園是給國人享受大自然與認識動植物和微生物的地方,也是保護生物多元化的地方,不該成賺錢機構。這條文將使植物園商業化,成為另一個賺錢的生意。

“第40條文允許設立該機構控制的公司,並為公司提供資金。這條文太籠統可能被濫用。州公園機構不該製造機會把其功能私營化。”

“我們擔心上述條文的目的,是要在植物園建纜車站通往升旗山。本會完全反對此計劃,因纜車計劃將嚴重影響植物園和升旗山的環境和社會。”

“我們呼吁檳州政府成立一個委員會,就最近通過的州公園法律咨詢民意,而且必須按咨詢結果修改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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