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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厘清有否權裁決元首解散州會 法庭17日續審慕沙阻州選

(亞庇7日訊)亞庇高等法庭需要先厘清是否有權裁決沙巴州元首敦朱哈解散州議會的決定,因此擇定8月17日續審由沙巴前首長丹斯里慕沙阿曼為首的33名州議員提出司法審核的申請。

來自砂拉越的高庭司法專員雷諾大衛沈今日開庭,批準代表州元首、州首長及州政府的沙巴律政司及代表選舉委員會的聯邦高級律師,介入由慕沙等人單方面申請的司法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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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庭應否發出準令予慕沙等人尋求司法審核州元首解散州議會的決定,司法專員諭令,州律政司及聯邦高級律師下周一將提交書面陳詞;慕沙方面則在2天後,即周三提交陳詞。

高庭不排除在續審當天,可能會裁決是否發出準令予慕沙等人。

開庭時,聯邦總檢察署是基於此案涉及公眾利益,要求介入;沙巴州律政署則以此案涉及沙巴州及州憲法為由,同樣要求介入該項司法審核許可申請。

選委會是由聯邦高級律師蘇珊娜雅當及納古納瓦迪代表,沙巴律政司蘇觀山親自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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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律政司:州元首解散州會不容置疑

蘇觀山步出高庭時向媒體表示,州憲法賦予州元首解散州議會的酌量權,州元首有權解散州議會,這是不容置疑的決定,不應被帶到法庭被挑戰。

他指出,目前高庭要先厘清是否有權力裁決及審理州元首解散州議會的決定,因此要求雙方代表律師就此事提交書面陳詞。

另外,他也不認同慕沙等人指州元首在解散州議會的決定上,受到“不當建議”(improperly advised)。

“州憲法內沒有闡明必須透過書面的方式向州元首提出勸告或建議。”

他也表示,支持慕沙的33份宣誓書,是在州元首作出批準州議會解散的決定後,才出現的。

慕沙代表律師:州元首受“不當建議 

慕沙的代表律師東姑弗向記者表示,其當事人認為,州元首是受到“不當的建議”,才同意援引州憲法第21(2)條文解散州議會的請求。

他也表示,州元首沒有履行州憲法賦予他的酌量權,考慮已獲得簡單多數州議員支持的慕沙出任沙巴州新的首長。

慕沙阿曼是周一聯同支持他的32名州議員入稟法庭,要求司法檢討州元首敦朱哈於7月30日批準解散州議會的決定,尋求法庭發出庭令阻止州議會解散,同時申請挑戰沙菲益在一封志期7月29日向朱哈請求解散州議會的函件。

慕沙等人列州元首敦朱哈、看守首長拿督斯里沙菲益、選舉委員會及沙巴政府為首、次、第三及第四答辯人。

較早前,慕沙於7月29日召開記者會宣布獲得超過半數州議員支持他擔任州首長,不過翌日,州元首在沒接見慕沙之前,就已同意沙菲益解散州議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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