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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首拒頒布緊急狀態 高庭:法庭無權審

(吉隆坡15日訊)高庭宣判,法庭無法審判國家元首按聯邦憲法第150條款頒布緊急狀態的權力。

法官拿督旺阿末法立今日就一名律師賽依斯干達的原訴傳票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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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國家元首根據聯邦憲法第150條款頒布緊急狀態,但聯邦憲法第150(8)條款並沒有違反憲法的基本結構,並不能根據憲法第4(1)條款被廢除。

“雖然憲法中,有關排除條款的規定,會被視為’關閉法庭之門‘,看起來相當強硬和不公,但補救措施在於立法機構,而不是法庭。”

法官也駁回政府提出撤銷起訴人賽依斯干達提出訴訟的申請。

律師賽依斯干達是在2020年11月入稟法庭,將大馬政府和另10造列為答辯人,尋求法庭宣判根據聯邦憲法第40條款和第150條款,國家元首是否有絕對權力拒絕頒布緊急狀態,即便有關決定與首相或內閣的建議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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