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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首相權力過大要求不成功 外國權限豁免法案通過

(吉隆坡19日訊)國會下議院三讀通過外國權限豁免法案,期間反對黨國會議員一度要求撤回法案至特委會,以便修正避免首相權力過大的字眼,但並不成功。

伊斯蘭黨哥打峇魯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達基尤丁聲稱,上述法案的第32條說明首相有權決定外國權限豁免事宜,第33條則是首相有權制定相關豁免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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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相關條文不妥,賦予首相的權力太過寬廣。

他解釋,反對黨並不是反對該法案通過,而是認為其中的條文不妥,尤其是賦予首相的權力方面。

他舉例,英國、澳洲及新加坡的類似國家主權豁免法為例,和我國大不相同,並沒賦予首相絕對權力,如英國方面是由女王,而不是首相決定豁免權限。

要求首相字眼改為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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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和新加坡方面,在類似法令下,其總理或總統制定豁免權限時也有所設限。”

土團黨比魯蘭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羅納建迪則在國會嘗試三讀通過法案時,援引議會常規要求把法案帶回國會特委會進行修正,包括把第32及33條文中的首相字眼,改為國家元首。

不過當時主持會議的副議長劉強燕直接以聲浪方式通過法案;因此,羅納建迪認為,劉強燕剝奪了他的權利,讓他感到不滿。

他聲稱,他在劉強燕嘗試二讀通過法案前,便已經站起來提出上述要求。

與此同時,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則否認在該法令中,首相權力過大的說法。

她說,有關確定豁免事項的決定,是通過相關的委員會決定,並非首相一人。我們也已向馬來統治者理事會匯報,關於制定相關法案的重要性,並獲理事會的理解。

她強調,制定該法令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避免再度發生類似蘇祿後裔在海外法庭索取大馬資產的事項發生。

最終,外國權限豁免法案在沒經修改下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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