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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動議優先表決 達基尤丁:議長有權決定

(吉隆坡9日訊)國會下議院議長拿督阿茲哈表示,他沒有權力將任何議員針對首相信任或不信任所提呈的動議移前進行辯論和表決;不過,掌管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拿督達基尤丁卻表示,下議院議長有權及裁量權決定何時對動議進行辯論。

達基尤丁昨日在下議院以書面方式回答公正黨加央區國會議員諾阿敏阿末詢問,政府是否有意提呈一個法案,規定必須優先處理針對政府所提呈的信任或不信任動議時說,在考量到政府事務的情況下,下議院議長有權決定何時對動議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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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議長在考量到政府事務的情況下,有權將任何議員針對首相信任或不信任所提呈的動議進行辯論。

然而,阿茲哈昨天在下議院回應反對黨議員,要求優先辯論和表決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的信任和不信任動議時說,他並沒有權力將任何議員針對首相信任或不信任所提呈的動議,移前上來排在第一位進行辯論和表決。

另外,達基尤丁也指出,對於定奪一人是否擁有大多數國會議員的信任與支持下成為首相,無論是聯邦憲法或是議會常規,都沒有闡明此程序的條文。

“因此,對此事擁有特權的國家元首,可根據自己的方式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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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首可以決定以任何適合的方式,包括接獲任何呈上的文件,無論是來自每一位國會議員的口頭或是書面聲明,決定他認為獲得大部分國會議員信任的人士(成為首相)。”

他指出,憲法43(4)條文闡明:“如果首相再也沒有獲得大部分國會議員的信任,那麼首相必須帶領內閣總辭,除非他要求元首解散國會。”

他說,雖然憲法43(4)條文指首相若不再獲得大部分國會議員支持後的地位將會是如何,但此條文沒有規定對首相提呈不信任動議的程序。

“因此,此程序只能根據議會常規的規定。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若符合議會常規26(1)條文(動議須提前通知)及27(3)條文(在國會開會前14天提呈),可以被帶上議會。”

他指出,不信任動議的排序,也受限於議會常規14及15條文,即政府事務優先處理。

“然而,在考量到政府事務的情況下,國會下議院議長有權及裁量權決定何時允許對動議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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