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費者資料不外洩 資料保護法令明年實行

(檳城23日訊)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消費者論壇(CFM)及檳州消費人協會對政府決定在明年1月1日執行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政策表示支持,因為在擁有法令保護下,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才不會輕易的外洩。

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消費者論壇主席瑪夫莎透露,該論壇在2003年就已通過新聞、通訊及文化部,在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下註冊了消費者普通法(general consumer code),一旦政府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將加強該機構在消費者普通法的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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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該機構從2003年已著手調查一些疑外洩消費者或客戶個人資料的電訊公司,唯至今未有人在此法令下被定罪。

她指出,在接獲消費者投報後,該組織都會展開調查,尋找問題根源,一旦證實有人或電訊公司觸犯消費者普通法,違規者可被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監禁3年。

她說,當時,該組織曾與數個非政府組織包括消費人協會,討論過保障消費者個人資料一事,最終決定以消費者普通法對付洩露客戶資料及不負責任的電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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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公司了解法令

她週二接受《光明日報》訪問時說,每家電訊公司都知道及了解此法令的內容及目地。

他說,在獲得客戶的個人資料下,電訊公司一般會通過手機簡訊傳播廣告和資訊,每個簡訊的開端都會附有一組號碼,以方便消費者辨認真偽。

她說,如果一名消費者也在商店或機構申請會員卡,他們可能就會暴露自己的個人資料,那他們往後也可能會接到這些公司的簡訊。

她勸請消費者在填寫任何表格時,勿隨意提供個人資料,確保這些資料不被盜用和外洩。

10年前未有法令

無法助投訴者投報

檳州消費人協會主席莫哈末依德里斯受訪時說,該會在10年前已針對此事與師律商談,但由於當時未設有相關法令,因此無法協助投訴者向有關執法單位投報。

他說,檳消協經常接獲這類投訴,該會希望政府此次的決定,能協助消費者解決這類問題,確保個人資料獲保障。    

他也希望當局能規定國內公司,如果欲向消費者索取個人資料,需在有關表格上闡明,該公司不會把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外洩等。

新聞、通訊及文化部長拿督斯里萊士雅丁日前接受《太陽報》訪問時透露,這項法令在2010年生效,但由於當局當時還未成立個人資料部門及聘請職員,因此延至今日還無援引這項法令,以採取執法行動。

他說,個人資料部門是屬新聞、通訊及文化部屬下的機構,他們將負責履行有關的執法工作。這部門將在明年1月1日正式操作。

他早前在一項活動時指出,個人資料保護局協助保護人民的個人資料,包括普通個人資料如銀行戶頭檔案、身份證、通訊記錄;個人敏感資料如血型、健康履歷、政治和宗教信仰等。

他說,凡未經過當事人同意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下的7個原則,一旦被提控,最高罰款額為3萬令吉或被判監禁2年;但為了讓政府擁有適當空間使用人民的基本資料,聯邦及州政府並不受這項法令所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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