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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沙獲判無罪釋放 總檢署入稟聯邦法院上訴

(吉隆坡7日訊)隨著上訴庭宣判聯邦土地發展局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300萬令吉購置酒店的貪污罪控上訴得直無罪釋放,控方旋即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總檢察長拿督阿末特里魯丁今日受詢時證實,控方已針對上訴庭昨天的判決,於今日入稟上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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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官拿督瓦哲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昨天批准依沙的上訴,一致推翻高庭於2021年2月3日判依沙罪成監禁6年及罰款1545萬令吉的裁決,宣判他無罪,當庭釋放。

另兩名法官是拿督阿末再迪及拿督哥瑪蒂。

依沙在2018年被控9項貪污罪名,他被指於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間,在吉隆坡聯邦土地發展局大廈49樓,通過其前特別政治助理莫哈末再希,向Gegasan Abadi產業有限公司董事成員依旺再德收取309萬令吉現金,作為感謝協助批准聯土局投資機構私人有限公司(FICSB)以1億6000萬令吉收購酒店。

他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同一條文第24(1)條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及罰款至少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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