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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山加里爾:無需徵求同意 法官犯法不能豁免調查

(八打靈再也26日訊)巫統宣傳主任依山加里爾說,涉嫌犯罪的法官不能豁免於調查,他們在刑事案件中不享有豁免權或特權,並表示沒有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就連法官也一樣。

他昨日在臉書發文說,一旦法官犯罪,需要由如警方或反貪會的執法單位調查,而不是由同級法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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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七司本月24日一致裁定,法官不享有調查豁免權且可依法被提控,並表示儘管反貪會和其他調查機構在憲法上有權展開調查,而檢察官也有權對上級法庭法官提出刑事訴訟,但必須以良好意圖下進行,且針對真實的案件下。

應按照一般人程序

她指出,需要遵守的規約包括,調查機構必須先諮詢首席大法官,才能開始對法官進行調查;未經首席大法官的事先批准,調查機構不得公開調查事實;檢察官必須在調查期間與首席大法官協商,包括提控法官的決定。

依山加里爾說,他不同意上述裁決,並表示若法官犯罪,僅需按照對一般人的程序進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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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捉小偷不需要打招呼,小偷是不是法官並沒有關係。”

他說,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不能強迫行政部門商量或尋求其許可,以對涉嫌犯案的法官展開調查。

“當涉及法官的刑事問題而非道德問題時,類似的‘協議’並不在憲法或任何法律中。”

他表示,其他國家如英國及美國,一旦法官犯罪,執法單位可調查、逮捕及提供涉案法官,無需尋求同意或與首席大法官商量。

他說,若執法單位需這麼做,這並不符合行政、司法和國會三權分立及相互制衡的原則。

“例如,警察或反貪會在逮捕、調查和提供殺人或受賄的法官前,尋求首席大法官的許可是不合理的。”

依山加里爾說,除了避免偏袒同事,此舉也是因為法官及首席大法院的職責是審判案件,而非調查、逮捕及提控,並表示這些皆是執法人員如警方及反貪會的職責。

“因此,執法單位不需要尋求法官許可以調查嫌犯,這不在法官的職權範圍內。”

他說,若執法單位需尋求首席大法官許可以調查法官,調查、起訴及審判的權力皆掌握在司法機構手中,就不會有制衡。

他形容,要求執法單位調查法官前先與首席大法官商量,就如國會議長要求執法單位逮捕國會議員前,先與議長或首相商量,這是不合理的。

他促請首席大法官不要做出被視為“試圖做不可能的事”的判決,並表示這不是法律問題,這是公共政策及常識問題。

他說,民眾正關注此事,若司法機構被視為有偏見,這不利於民眾對我國司法體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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