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供應管制法令規定 購逾20公升汽油須申請

(布城28日訊)國內貿易及消費人事務部長拿督斯里亞历山大指出,據1961年供應管制法令規定,小型公司、組織或個人,若要向油站購買20公升以上汽油和柴油供自用,需申請特別准證。
他發表文告說明,若任何人士購買量少於20公升,包括緊急案例也在許可範圍內,則無需特別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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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文告主要是澄清媒體報道和社交媒體熱議,有關1961年供應管制法令禁止使用桶、塑料容器或任何容器購買汽油和柴油一事。
據社交媒體廣傳網民貼文,有關內容是一張寫著“除非獲供應官書面允許,否則所有大馬註冊的車輛都不得使用桶、塑料容器或任何其他容器購買汽油和柴油”的紙章。
亞历山大強調,據供應管制法令,每家油站都須持有執照,才可進行汽油和柴油買賣交易。相關執照條件包括除非是在相關油槽車,或已獲相關機構批准,及通過供應管制法令獲貿消部批准,否則油站不允許售賣柴油和所有等級汽油。
他表示,獲特別准證購買汽油和柴油者,可按已獲准的購買量使用合適的任何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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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獲貿消部發出特別准證的人士包括叉車用戶、農業與養殖、食品工業業者、內陸地區居民、船發動機水運用戶和兼職漁民(非電子漁民卡持有者)。
“上述者可通過Mysubsidi Permit Khas網站http://permitkhas.kpdnhep.gov.my線上申請特別准證,或前往附近貿消部任何辦公室,申請會在7天內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