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地方

低價購屋案首名證人 莫辛申請重檢判決

(檳城3日訊)前任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被控向商人彭麗君以低價購屋案,2人甫於上個月獲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宣判無罪釋放,向反貪污委員會投報此案的莫辛今日入稟法庭,申請重新檢討或改變此案的判決。

Advertisement

莫辛(34歲,臉書行銷人員)也是“低價購屋”案中的首名證人,他入稟法庭提出申請,把控方即反貪會列為第一答辯人、林冠英及彭麗君列為第二及三答辯人。林、彭兩人今日沒出現,僅由各自律師代表出庭。

今早反貪會、林冠英及彭麗君的代表律師都有出庭,唯獨莫辛的律師因有其它案件而缺庭,因而要求法庭另擇日審理。此申請同樣由法官哈達麗雅負責承審,今早莫辛在庭上告訴法官,他是在上週才委任代表律師,但因代表律師今日有其它案件缺席,他同時提上一封律師要求將案件延至10月9日的函件。

ADVERTISEMENT

法官指出,她昨日也收到該名律師的信函,但信函內容與莫辛呈上信函不同,前封沒提及日期。

林冠英彭麗君沒出現

法官案訂本月12日過堂,並告知莫辛屆時不論其律師是否出庭,案件都會照進走。

反貪會主控官為莫哈末卡嘉里副檢察司、林冠英代表律師是藍卡巴星、彭麗君代表律師為拿督希丹巴仁。反貪會已針對此入稟提出反對莫辛的申請。

莫辛在庭外對媒體說,他是在9月19日入稟法庭申請重新檢討或改變林冠英及彭麗君無罪釋放的判決,並公開籌募律師費,約需2萬令吉,目前還沒有籌足,而其代表律師是古納馬拉。

林冠英之前面對2指控

林冠英共面對2項指控,指他於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行動室,身為一名公共機構官員即檳州首長,利用本身職務在州規劃委員會上批准Magnificent Emblem公司申請西南區第436及437地段從農業地轉換為發展地,使其本身及妻子周玉清從中受利,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並可在24條文下被定罪。此罪最高刑罰為坐牢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款的5倍或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次控狀指林冠英於2015年10月21日在賓鴻路25號洋房,身為檳州首長,在知道與彭麗君有公務關係下,仍為自己取得有價之物,即以280萬令吉購得市價427萬令吉位於賓鴻路的房產,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至於彭麗君則被控於2015年10月21日在賓鴻路25號洋房,在知道林冠英身為公務員即首長,及知道本身與林冠英有公務關係下,提供林冠英回報,即以低於市價的價格280萬令吉售賣市價427萬令吉位於賓鴻路25號的房產給林冠英,形同串謀,觸犯刑事法典第109條文,可與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同讀。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