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買屋案開庭 林冠英彭麗君齊受審

(檳城26日訊)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被控以低于市价向商人彭麗君購買獨立式洋房,以及將農業地轉為住宅地一案今日在高庭開審,控方向2名被告念出經修改的控狀內容,惟兩人皆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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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控團以拿督馬斯里為首,至于林冠英的辯護律師團包括哥賓星、藍卡巴及雷爾,彭麗君的代表律師分別是拿督V錫淡峇蘭,還有資深律師鄭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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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斯里告訴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控方將在今日的審訊傳召至少7名證人,法官也批准控方的申請,讓兩名被告一同審訊。

 

針對首控狀,林冠英被指作為公共機構的一名官員,利用檳州首長的權位讓自己与妻子周玉清受惠,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申請將檳州西南區的地段,從農業地轉為公屋發展地。

 

根据控狀,現年58歲的林冠英在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的行動室主持檳州規划委員會議時作出上述批准。

 

控方所修改的控狀內容,將“公職人員”一詞改為“一名公共機構的官員”,林冠英因而抵触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20年監禁,及罰款1万令吉或不少過賄款的5倍,視何者為高。

 

針對第二項控狀,指林冠英身為一名公職人員即檳州首長,在清楚彭麗君与本身的公務關系,讓自己獲取貴重物品作為回報,即以280万令吉向商人彭麗君購買市价427万令吉位于喬治市賓鴻路門牌25號的地屋。

 

根据控狀,林冠英被指在2015年10月21日在上述地點作出上述行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165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于所修改的第二控狀,控方將案發日期從2015年7月28日,改為2015年10月21日。

 

被告彭麗君也對修改控狀后的指控否認有罪,即被控在低于市价獲取上述地屋的事件上与林冠英串謀。

 

彭麗君被指在上述地點和日期作出上述行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109條文,并在165條文下同讀,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林冠英与彭麗君是在8時50分抵達法庭。

 

庭內除了坐滿被告的親友及支持者之外,法庭也限定20家媒体入庭听審。

 

根据觀察,大批媒体和公眾從早上7時30分便聚集庭外,媒体是在8時才獲准進入法庭,入庭前也由庭警進行金屬探測器定位棒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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