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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律师:16岁或以下女童在强暴案中若自愿 可在丹伊刑法下判有罪被惩罚

(吉隆坡20日讯)伊斯兰法律师拿督再努理查指出,在涉及16岁及以下未成年少女的强奸案中,若确定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且案件被提呈至吉兰丹伊斯兰法庭审理并裁定有罪,涉案少女可在吉兰丹伊斯兰刑事诉讼法令第128条文下受到惩处。

他解释,该法令第128条文阐明了针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刑罚,因此少女可在有关法令下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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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无法具体指出适用的条文,因为这取决于案件的证据与事实。”

他对《光芒日报》说:“不过,若涉及未成年犯,刑罚只能依据上述法令第128条文来判处。”

当询及有关做法是否与《2001年儿童法令》相抵触时,再努理查强调,该法令并不适用于伊斯兰法庭。

“2001年儿童法令第2条文中对‘法庭’的定义并不包括伊斯兰法庭,而吉兰丹伊斯兰刑事诉讼法令也未规定儿童不得在伊斯兰教法庭被提控,因此若是要把这类案件带至伊斯兰法庭,现有的吉兰丹伊斯兰法已经足以应付,无需再进行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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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大马穆斯林律师协会(PPMM)主席莫哈末希桑指出,随着事件最新进展,吉兰丹目前已成为全国首个将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双方自愿性侵(强奸)案件展开起诉的州属。

他指出,在多数未成年性侵案件中,通常只有施害者被控,而同意发生有关行为的未成年受害者则往往未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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