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伊姐妹組織:鞭女同志違反條文 刑事訴訟法禁體罰女囚”

(瓜拉登嘉樓3日訊)伊斯蘭姐妹組織指出,2名意圖發生性行為罪成的女同性戀者在瓜登伊斯蘭高庭各被鞭打6下一事,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89條文,即禁止對任何年齡的女囚犯進行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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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組織發文告表明,伊斯蘭法允許對婦女進行體罰,但兩種不同法律制度所造成的混亂,已直接影響我國婦女的權利。

不同法律制度造成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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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說,瓜登伊斯蘭高庭對2名婦女執行鞭刑,可能也違反了幾項法律規定,包括《1995年監獄法令》和《2000年監獄條例》。

“《1995年監獄法令》和《2000年監獄條例》列明可對囚犯進行鞭刑,但是,此案中的2名女性的刑罰并不包括監禁,在法律上并非所界定的‘囚犯’。因此,瓜登伊斯蘭高庭和監獄部門今天對上述2名女性執行鞭刑,違反了‘可對囚犯進行鞭刑’。”

該組織認為,週一在瓜登伊斯蘭高庭對2名婦女進行的鞭刑,是一種諷刺和嚴重的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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