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企業責任法條今生效 須有足夠規則防員工涉貪

(八打靈再也30日訊)反貪污委員會社會教育組主任莫哈末諾洛曼高級助理專員要提醒國內的商業機構、公司董事部高層或合夥人,甫在本月1日起生效的2009年反貪會法令17A條文下,須確保公司在運作及商業活動中擁有足夠反貪規則防止員工涉貪,否則就要可準備足夠的金錢繳付罰款了。

他在大馬反貪會的fm網絡電台訪談節目上說,所謂足夠規則(tatacara),就是一家企業機構或私人合夥公司須有意識地制定內部反貪規則,嚴厲禁止員工為私利或公司利益而涉貪或獻議賄賂金以換取政府合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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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政府修訂這項被視為企業責任的法律條文,旨在鼓勵商業活動在廉潔、無貪污的情況下進行,要求公司內部全體員工自我規範,並推廣組織內的良好管理,杜絕貪污行徑。

他直言,他過去為企業機構給予這項條文的解說或講座會,大多數的企業高層都表示歡迎,因為它讓企業公司能實施更公平的商業競標或競爭。

莫哈末諾洛曼表示,為避免執法權力重曡,反貪會雖是執法機構,但目前負責為企業機構匯報和講解17A條文的內容,取締行動則交由警方進行。

取締行動由警方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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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特別是那些被查到涉貪的企業機構,現在不能只給勸解服務,因為本身是執法機構。之前(法令生效)給予企業公司解說,是先讓企業了解法令條文的內容,以便灌輸他們正確的廉正意識。”

2009年反貪會法令17A條文(企業責任)是在2018年獲國會三讀通過修正,意味著任何商業組織今後都須為公司內任何人的貪污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條文指出,若有員工或公司合夥人涉及貪污刑事罪,而其領導層或代表在知曉員工及合夥人的貪污行為,商業組織也被視為違法,須負上責任並可被判刑罰。

該條文17A(2)條文闡明,抵觸法令的一方或商業機構,可被罰款不少於賄賂金的10倍數額或最低1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或監禁最高20年或兩者兼施;即使是僱員為商業機構利益作出賄賂行為,也屬違法,公司及其董事、經理、合夥人或夥伴均須承擔責任。

欲瞭解此法令條文更多詳情,可瀏覽反貪會官網www.sprm.gov.my/,欲獲充分防範貪污規則的指南,則可瀏覽http://giacc.jpm.gov.my/garis-panduan-tatac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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