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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威迫3人加入私會黨 8青少年被控傷人等罪名

(新山24日訊)8名本地青少年,其中包括7名未成年少年,涉嫌致傷3名15歲的少年,企圖強迫3人加入私會黨,今日被帶往新山法庭面控。

唯一成年被告林健耀(譯音,20歲)對於3項蓄意傷人控狀表示認罪;另7名年齡介於15歲至18歲的未成年被告,則分別面對1至2項控狀,包括蓄意傷人、以危險武器傷人及非禮,7人皆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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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林健耀於6月15日晚上8時,在士姑來麗寧鎮的遊樂場後方,用手和腳分別緻傷3名未成年受害者,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23(蓄意傷人)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1年,或罰款最高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林健耀聆聽上述3項控狀表示明白並認罪,同時要求降低罰款數額。推事希達雅杜舒哈達判處被告每項控狀罰款14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4個月代替。

根據案情,3名受害者於案發當天在士姑來一家商場,被一群10名青少年包圍,並強迫3人加入私會黨,但受害者不服從。

被告之後強行將受害者帶上車,在士姑來麗寧鎮的遊樂場後方致傷受害者,導致受害者的臉部和手部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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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成年的被告林健耀被帶往法庭面控。

7名被控少年由於未成年,所以其案件與上述成年被告分開審理。7名少年的監護人皆有到法庭守候,他們的代表律師是莫哈末英然及陳嘉彥(譯音)。

根據控狀,7名少年於6月15日晚上約7時,在士姑來哥英達漢花園的室內足球場後方,分別犯下蓄意傷人、以危險武器傷人及非禮的罪行。

上述7名少年分別被控觸犯刑事法典第324條文(以危險武器傷人)、刑事法典第323(蓄意傷人)條文,以及刑事法典第354(非禮)條文。7人一共面對9項控狀。

其中,被控使用危險武器傷人的少年,被指使用可充作武器且可能致死他人的PVC管乾案。

上述控狀一旦罪成,被告將被送入亨利葛尼感化院(Sekolah Henry Gurney)、進行社會服務、罰款、受法庭約束行為良好、送往獲批的學校、或以警告為前提釋放。

此案承審推事是諾法汀,主控官是諾阿菲卡。7名被告在庭上聆聽通譯員以華語念出控狀後,表示不認罪。

推事諾法汀允準被告每項控狀以1000令吉保釋金保外候審,每個月需到警局報到,同時不得騷擾受害者及證人。

推事將案件擇定於7月29日過堂,以提交文件。

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告單獨被帶往法庭面控。

根據早前報道,新山北區警區主任峇維爾星在文告中指出,警方是於本月16日晚上8時左右,在士姑來地區逮捕4名年齡介於15歲至20歲的嫌犯。

根據警方初步調查,3名受害人案發時被載往一處不知名的地方,隨後被嫌犯毆打和拍下裸照,嫌犯威脅他們,一旦事情被揭發,將會把裸照傳出去。

嫌犯隨後取走受害人的私人物品,把受害人遺棄現場後離開,受害人的臉部和手部有瘀傷,被民眾發現後送往醫院治療並報案。

警方於17日晚上再逮捕4名本地少年,使涉及此案的被捕嫌犯增至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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