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6日訊)2名外勞企圖以60令吉賄賂警方,結果雙雙面對2500令吉的罰款。
這2名在蔬菜批發市場工作的緬甸籍外勞,是於2018年聖誕節當天早上,在沒有合法駕駛執照的情況下,2人同騎摩多在怡保國民街行駛,被正好在巡邏的新街場警方碰見,繼而慌張調頭就走,甚至逆向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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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合法駕駛執照
當警方成功截停他們,要求他們推著摩多返回新街場警察局時,其中一名被告突然拿出一張50令吉紙幣,而另一人則拿出10令吉紙幣,企圖賄賂警方。
根據控狀,被告阿都馬那夫(28歲)和阿里夫(24歲)是被控於2018年12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怡保姚德勝路以60令吉賄賂新街場的警員,好讓他們可以不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下受到法律的制裁,此舉觸犯刑事法典214條文,並可在刑事法典34條文下同讀。
2名被告一旦在刑事法典214條文下被定罪,則可以被監禁不到1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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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被告今早在法庭上認罪,其中阿都馬那夫在求情時,指自己已婚,並育有一名孩子,而太太則剛出院,因此,他希望法官可以給予輕判。至於阿里夫同樣已婚,育有7個月大的孩子。他們倆人的薪金約每天40至50令吉,一個月可獲得約800至1000令吉。
最終,法官英蒂拉基於考量到被告的薪金處境,判決每人罰款2500令吉。要是他們無法繳付罰款,則會被監禁2個月。
這宗案件的反貪委會檢控官是努魯希達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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