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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男持槍械和子彈案 法庭定930開審

(吉隆坡21日訊)以色列男子持槍械和子彈在軍火法令下被控一案,法庭今日擇定案件於9月30日開審。

這名以色列男子是38歲的阿維坦沙洛姆。他是於4月12日,在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7和第8條文下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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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於今日進行案件管理。被告阿維坦沙洛姆是在警方的押送下,從特別通道進入庭內。

開庭後,主控官慕斯達法副檢察司依據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條文,移交相關文件給辯方律師納文吉星和黃秉泓。

慕斯達法也告訴法庭,屆時在案件開審後,控方會傳喚約20名證人出庭供證。另兩名主控官是沙菲克哈欣和法茲達。

此外,由於被告先前面對的控狀,在子彈數量以及槍械名稱方面有更改,因此通譯員今日向被告念出經修改的控狀。被告堅持否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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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文吉星(右)和阿維坦沙洛姆的一名友人在案件結束後,步出法庭。

承審法官諾麗娜隨後擇定9天的審訊日,即9月30日;10月1日至3日以及10月7日至11日。

同時,她也擇定6月28日再次進行案件管理,讓控方提交附加文件予辯方。

根據首個控狀,阿維坦沙洛姆被控在3月26日約傍晚6時46分和28日約傍晚6時,在吉隆坡四季酒店販賣6把槍械,此舉觸犯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7(1)條文(販賣軍火)。

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30至40年,以及鞭笞不少於6下。

根據第二控狀,阿維坦沙洛姆被控在3月26日約傍晚6時46分和28日約傍晚6時,在吉隆坡四季酒店發現擁有200顆子彈,此舉觸犯1960年軍火法令第8(a)條文(無證持有軍火)。

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7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被發現的6把槍械:

1. Glock 19 USA 9×19手槍(序號: AEGS286)

2. Sig Sauer P320SP 手槍(序號:58C283463)

3. Cougar 8000 FT 半自動手槍(序號:T6429-10G002496)

4. Glock 17 Gen4 Austria 9×19手槍(序號:BDZZ090)

5. M&P 9C Smith & Wesson SPRINGFIELD MA USA半自動手槍(序號:DSW9077)

6. Stoeger Cougar 8000F半自動手槍(序號:T6429-08-A029304)

被發現的200顆子彈:

1. 一盒8顆9毫米Shell Shock NAS3子彈(B660104)

2. 一盒50顆Bullet Master Co. Ltd子彈(B660105)

3. 一盒50顆Bullet Master Co. Ltd子彈(B660105)

4. 一盒50顆Bullet Master Co. Ltd子彈(B660105)

5. 16顆在Glock 19 USA 9×19手槍內的子彈

6. 11顆在M&P 9C Smith & Wesson SPRINGFIELD MA USA半自動手槍內的子彈

7. 15顆在Stoeger Cougar 8000F半自動手槍內的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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