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呈國會 修正案若通過 街頭示威有望解禁

(吉隆坡1日訊)政府今天修改備受爭議的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建議刪除禁止街頭示威(Street Protest)條文,一旦修正案通過,示威者可上街展開和平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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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副部長拿督莫哈末阿茲斯查曼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19年和平集會修正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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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也建議修改第9條文,即在集會前至少10天通知警方天數,減至7天。不過,集會者依然需要向警方提出集會申請。

 

法案闡明,隨著政府政策改變,政府認為人民有權在無武器下展開和平集會,或在街頭示威,只要沒有威脅聯邦安全或公共秩序。

 

法案也闡明,街頭示威也必須考量到其他人的權益和自由。

 

“如果街頭示威引發任何騷亂或涉及暴力行為,或刑事犯罪,涉及者將受到法律對付。”

 

和平集會法令是2011年制定的新法令,即便曾在2012年修法,但依然充滿爭議點,包括須在集會前至少10天通知警方、法令明文禁止街頭遊行及示威、列明12個不准舉行集會的禁區,禁區方圓50米範圍同樣不得集會,以及非公民、15歲以下兒童皆不能參與集會,21歲以下者不能舉行集會等規定。

 

事實上,上訴庭已經在2014年作出標杆性裁決,即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9(5)條文——沒有在集會前10天通知警方違反了聯邦憲法,因為憲法10(1)(b )條文賦予大馬人和平集會的權力。

 

許多希盟領袖及議員,如前淨選盟2.0主席瑪麗亞陳、交通部長陸兆福、農業及農基工業部副部長沈志勤、公正黨副主席拉菲茲、斯迪亞旺沙區國會議員聶納茲米等都曾被控違反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

 

捍衛自由律師團(LFL)及國際法律家委員會(ICJ)等組織其實主張希盟政府應該直接廢除和平集會法令,不過根據國會議程表,政府只會修法,不會廢除這個法令。

 

希盟政府在《希盟競選宣言》中則承諾將修正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以撤出其中的不合理條文,以及修正1997年刑事法典中有關和平集會及傷害民主的活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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