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人權委會:子女與父母分離 違聯國兒童權利公約

(吉隆坡22日訊)大馬人權委員會(SUHAKAM)兒童事務專員拿督諾阿茲雅教授聲稱,在華印裔單親媽媽羅秀虹與3名子女的課題上,3名子女與父母親分離一事,已違反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款。

她發表文告強調,單方面地為3名子女改教,已是抵觸了聯邦憲法12(4)條款。有關當局在評估3名子女的最佳權益時,須尊重的兒童權益應納入作為考量。

Advertisement

她表示,有意與母親同住的3名子女,過去3年以來的這項權利卻遭否決。因此,她籲請所有相關當局,須遵從吉隆坡高庭星期一的宣判,即馬上將孩子歸還給羅秀虹單獨監護與撫養,讓母親與子女團圓。

改教須獲父母同意

針對3名子女被改教事宜,她認為,以2018年英迪拉案件為依據,高庭已宣判據聯邦憲法第12(4)條闡明,孩子的改教須獲父母親兩方的同意。

“聯邦憲法第12(4)條款中的parent字眼,其定義也含蓋父親和母親。此外,1961年兒童監護法令第5條文則闡明,在兒童保護權,父親和母親皆擁有平等權利;相同法令第5(2)條文也闡明,父親向法庭提出任何與兒童有關申訴權,母親也具同等權利。因此,須事先獲父母親同意,才能決定兒童的宗教信仰。”

ADVERTISEMENT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