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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打灵再也18日讯)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SUHAKAM)指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条文,警员只有在进行调查中,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项罪行已经或正在发生时,才可以依法搜查个人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人权委员会针对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拉沙鲁丁指若警方合理怀疑民众违法或涉嫌犯罪,可根据刑事法典、刑事程序法典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检查他们的手机一事做出回应称,根据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47条文和第248条文,电子设备的搜查和扣押应与调查相关,并且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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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路障不能随意查手机
人权委员会强调,警察在路障检查时不得随意检查个人手机,并敦促公众了解自己在面对警察检查、问讯或逮捕时的基本权利。
“律师公会也发布了《警察与您的基本权利》手册,指导公民在与警察互动时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公众若遇无理检查应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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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员会呼吁政府,就拉沙鲁丁的声明做出澄清。同时,也提醒公众,如遇到无合理原因的手机检查,应记录下事件发生的地点、涉事警员的姓名及警员编号,并及时向警方报案。
公众也可通过人权委员会的投诉系统进行投诉,投诉渠道包括:
• 电子邮件:complaints@suhakam.org.my
• 网站:aduan.suhakam.org.my
• 通过电话或亲自前往吉隆坡、亚庇(沙巴)或古晋(砂拉越)的人权委员会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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