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评测推广获报酬 网红须报税

(吉隆坡19日讯)内陆税收局发布最新指南,明确规定社交媒体或数字平台网红必须申报所有收入,包括因产品评测或推广而获得的免费商品、礼品或其他形式的报酬,以作为税务评估依据,进一步规范影响者的税务合规责任。
内陆税收局指出,该指南旨在协助公众与税务人员更清晰理解税务义务,而税收总监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4A条文,有权在必要时随时修订或撤销有关指南,以配合政策调整与市场发展。
当局进一步表示,网红是指凭借权威、知识、地位或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在社交媒体或数字领域具备影响他人消费与行为能力的个人。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红已逐渐成为可带来可观收入的新兴职业群体,理应被正式纳入税务监管体系。
网红活动范围广泛
根据指南,网红的活动范围广泛,包括制作音频、视频或文字内容、参与线上节目或活动、进行产品推广,以及因社交媒体参与而获得报酬、礼品或其他利益。
网红主要分为两大类别,即个人网红与以对象为基础的网红。个人网红涵盖政治人物、艺人、运动员、专业人士、学生及家庭主妇等;对象型网红则包括动画角色、影视角色,或任何在社交媒体平台注册并拥有追随者的虚拟或创作角色。
在收入来源方面,内陆税收局指出,网红所得包括平台直接支付的报酬、担任产品代言人所获费用、商品销售收益、账号或ID交易收入、角色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形式的相关收益。
报酬可通过多种方式支付,如管理费、出席费、咨询费或艺人费用等,同时可采用现金、实物赠送、折扣券、免费服务、点赞奖励或具有金钱价值的虚拟礼物等形式。
至于可扣除支出,网红可根据所得税法令第33条文申报获准扣除的合理开销,包括网络费用、拍摄与剪辑制作成本等,但个人用途或资本性支出则不获扣除。
内陆税收局也提醒,所有网红必须妥善保存收入记录及相关支持文件,以备税务审计用途;有关文件须自提交报税表之年的年底起保留至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