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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教咨理會:檢討丹伊刑法(I) 籲丹依法院判決免違憲

(八打靈再也4日訊)大馬五大宗教咨詢理事會(MCCBCHST)促請吉蘭丹州政府根據聯邦法院較早時的判決,檢討2019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I)法令,以免違憲。

該會主席賈基爾星發文告指出,聯邦法院九司於2月25日一致裁決,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允許對不自然的性行為進行處罰是違憲的,因為刑事法主要的立法權屬於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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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根據判詞,當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針對同一件事制定刑事法令,即使被指違反伊斯蘭戒律,州政府制定的法令也不能存在。

他指出,聯邦法院九司認為,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的制定違反了州權限造表的第1事項,即州立法機關無權就已納入聯邦權限造表(Federal List)的事項制定法律。

“因此,聯邦法院九司宣判,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允許對不自然的性行為進行處罰,是違憲的,該條文無效。”

一名35歲男子於2018年,在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下被控與另一名男子進行非自然性行為,他被控上雪州伊斯蘭高庭後否認有罪,隨後入稟聯邦法院,挑戰上述條文違憲,今年2月聯邦法院九司宣判該條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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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賈基爾星說,當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II)法案於1993年在該州議會通過之後,前首相敦馬哈迪在1994年9月9日曾經說過,這項法案違反伊斯蘭教義。

“當時馬哈迪說,這項伊黨推動的法令是讓罪犯逃脫、但是懲罰受害者,違反了伊斯蘭真正的教義,必須被拒絕。”

他說,國際伊斯蘭大學法學教授莫哈末哈欣在其著作中引述馬哈迪的上述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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