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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州禁非穆使用“阿拉”有違憲之嫌

(吉隆坡20日訊)五大宗教咨詢理事會(MCCBCHST)認為,現有的州法律全面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一詞有違憲之嫌。

五大宗教咨詢理事會昨日發文告稱,聯邦憲法只允許馬來西亞各州限制或控制穆斯林宗教信仰的傳播,而這也意味如果非穆斯林不使用這些詞向穆斯林傳播宗教信仰,州法律不能禁止非穆斯林使用包括“阿拉”在內的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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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指出,聯邦憲法第4條文清楚闡明有關個人傳教和實踐宗教的權利,聯邦法令只是能夠“管制或限制對信奉伊斯蘭的教徒傳播任何教義或信仰”而已。

文告中表示,大多數州政府已制定法規,禁止非穆斯林使用20至40個詞語。

“大多數州屬都根依據聯邦憲法第 11(4)條文,以及各州法第9條文,通過了禁止非穆斯林使用20至40個單的法令。”

文告中提到,聯邦憲法第 11(4)條文是允許國會和州議會限制任何宗教向穆斯林傳教的法令;但文告也強調,在此條文下通過的法規,不能超過這條憲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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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條文只是允許‘控制或禁止宣傳’給穆斯林任何宗教教義或信仰。”

五大宗教咨詢理事會指出,隨著首相拿督斯裡安華將向馬來統治者理事會提交有關“阿拉”字眼問題的內閣提案,該理事會認為正是時候探討州法律第9條文有關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字眼一事,是否符合憲法。

文告說,聯邦憲法第11(4)條文僅允許州政府禁止非回教徒使用相關字眼向回教徒宣教,但不能阻止他們在沒有向非回教徒宣教下,在自己的宗教內使用相關字眼。

“因此,必須向穆斯林‘傳播任何宗教教義’,才屬於禁止範圍;僅僅使用不向穆斯林傳播的詞語不屬於聯邦憲法第 11 (4)條文的範圍。

“鑒於上述情況,僅將文字用於自己學習而不向穆斯林傳播的行為,不屬於11 (4)條文的範圍;從表面上看,這意味著州法第9條文禁止某些詞語,即使不涉及傳教行為,也已經違憲的,並且超出了第 11(4)條文所賦予的權力。”

該組織也進一步指出,全球沒有其他國家會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一詞。

文告中也提到,玻璃市宗教司阿斯裡曾在一段瘋傳影片中說,“阿拉”一詞出現早於伊斯蘭教,沒有宗教內涵,並已被政治化。

有鑒於此,五大宗教理事會敦促政府宣布各州法第9條文違憲。

“五大宗教理事會也呼吁首相和內閣,考慮州法第9條文的合憲性,這些法令已在超出第 11(4)條文範圍之外和越權了。”

五大宗教理事會表示,堅決維護聯邦憲法和國家規則,包括聯邦憲法至上的原則,並希望政府根據憲法保護馬來西亞人的權利。”

“我們進一步呼首相和內閣,遵循聯邦憲法保障所有人的權利,堅持州法第9條文違憲,這也符合我們作為一個國家所渴望的馬昌明大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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