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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據證據顯示 納吉要錢時就會從SRC拿

(布城14日訊)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聲稱,根據證據顯示,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在SRC國際公司具金錢利益,當他需金錢時就會從SRC處索取,SRC內也有他所安插的人。

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上訴聆審來到第7天,今起則由答辯方(控方)開始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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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指上訴方在陳詞時主張,若納吉對4200萬令吉是知情的,為何此款項不是當下便匯入其銀行戶頭,而是在內閣會議之後的三四年才匯入其戶口。

希旦峇蘭表示,即便該款項並非在內閣會議後馬上匯入納吉戶頭,並不意味著在三四年後才收到此筆款項便不是罪行,因為這可先將該筆款項存放在可接觸的公司。

上訴方律師哈威德吉星早前陳詞時提及,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間,SRC中有4200萬令吉資金被轉移至SRC子公司Gandingan Menteri私人有限公司,之後又轉移到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最終才流入納吉私人戶頭。

4200萬對納吉如小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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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旦峇蘭也指,此案涉及的4200萬令吉對納吉而言,就如“小數目”(kacang),因為後者已收到26億令吉。納吉擁有對SRC完全控制權,每當他需資金時,他便會提取。

他提到,有證據顯示,納吉是利用首相和財長職務,就SRC申請政府擔保的事項做出決定,以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獲取貸款。

在此之前,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給予判決時說,納吉參與政府批準擔保的內閣會議,促使向SRC借貸40億令吉(且迅速給予SRC),直接導致納吉有權限獲該公司更大筆資金,包括在2014年杪及2015年初匯入其銀行戶頭的4200萬令吉。

希旦峇蘭強調,納吉在明知在他有相關利益下,卻出席2011年8月17日及2012年2月8日22場內閣批準SRC申請政府擔保借貸會議,已是構成抵觸濫權罪。

他說,控方證人丹斯里依斯密(SRC前主席)及拿督蘇博雅欣(SRC前董事)在高庭審訊時供稱,納吉身為首相有權委任及開除任何SRC董事,這顯示納吉在SRC的利益,這些人(SRC董事)皆在他之下。(TKM)

拒絕時任第二財長查SRC可疑

希旦峇蘭說,針對SRC資金遭瑞士當局凍結一事,納吉拒絕時任第二財長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前往瑞士檢查SRC資金狀態請求,這方面動機是值得懷疑的。

他指出,納吉只允許SRC和瑞士當局交涉,以便可控制SRC資金。

他認為,納吉多次指示阿末胡斯尼提出妥當計劃,卻不曾向後者提出建議,似乎太荒謬。

也提到,納吉在供證時即便被控方多番盤問,依然沒說出所謂的妥當計劃是何計劃。

“納吉在確保SRC獲40億令吉的貸款和政府擔保事項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導致當中的36億令吉最終流入瑞士,被當局凍結。40億令吉貸款獲批後,SRC也沒落實任何項目。”

納吉在此案的7項控狀中,其中一項是他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間,於布城首相辦公室,作為首相與財政部長,涉嫌濫用職權接受SRC公司4200萬令吉,以便給予政府保證,把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的40億令吉借貸給SRC公司,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濫用職權),並可在同一條法令第24條文下被罰。

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去年7月28日裁定,納吉7項控狀罪名成立,他則在去年7月30日針對裁決和刑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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