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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布《意見》依法嚴懲 台獨頑固分子可判死

(北京21日綜合電)中國大陸週五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對懲治「台獨」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作出具體規定,其中提到,對情節重大的,可進行“缺席審判”,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綜合新華社和央視新聞報道,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周四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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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習解決台灣問題整體方略

《意見》深入中共總書記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根據新華社報道,上述《意見》指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大肆進行「台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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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週三主持就職滿月記者會。賴清德的就職演說被大陸批是「台獨宣言」。 (中央社照片)

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意見》說,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國大陸刑法第103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第一,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

第二,透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第三,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

第四,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以及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意見》指出,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認定為刑法第103條第一款規定的「首要分子」。實施《意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03條第一款規定的“罪行重大”,包括直接參與實施“台獨”分裂組織主要分裂活動的;實施「台獨」分裂活動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在「台獨」分裂活動中起重大作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103條第一款規定的“積極參加”,包括多次參與“台獨”分裂組織分裂活動的;在“台獨”分裂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在「台獨」分裂組織中積極協助首要分子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以及其他積極參與的。

《意見》指出,實施第二條規定行為的,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與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與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逃避偵查審判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此外,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03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包括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以及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實施《意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或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應認定為刑法第103條第二款規定的「罪行重大」。實施《意見》第七條規定行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實施《意見》第二條、第七條規定行為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意見》第二條、第七條規定行為的,依刑法第106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中國大陸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緝歸案。犯罪嫌疑人、被告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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