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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儿媳离婚赠财产 法院判遗赠无效

(南宁5日综合电)中国广西南宁一对老夫妇曾在不知儿子与儿媳判决已下达的情况下,将房产及存款20万人民币(约11.65万令吉)赠与儿媳,盼其留下照料家庭,没想到媳妇拿了钱就走人,未尽任何义务,引发诉讼。法庭最终裁定受赠人(前媳妇)刻意隐瞒已离婚实情,认定无效。

综合陕西新闻等媒体报道,这对老夫妇陆某甲及梁某育有儿子陆某乙。陆某乙与韦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后,感情出现裂痕,经法院审理,于2015年8月被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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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在离婚判决送达后不久,同年8月19日,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时,两位老人共同立下一份“遗赠”,将名下房产及部分存款赠与儿媳韦某,盼她能继续留下照顾家庭。

儿媳转走存款改嫁

然而,在立下“遗赠”后仅数日,继承事实尚未发生,韦某便以代理人身分,将梁某存折中的20万元存款转入了其个人账户,之后因改嫁迁出户口,之后也未再履行任何赡养或照料义务。

多年后,老翁病逝,老妇将事件带上法庭,表明以为对方“仍是媳妇”而作出错误决定,并非真实意愿,要撤销对媳妇的遗赠,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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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未告知婚姻破裂的重大事实,导致二老基于“仍是儿媳”的错误认识作出遗赠,并非真实意愿。同时,遗赠旨在挽留韦某维持家庭关系,实质是附条件赠与,该目的已落空,遗赠无效。韦某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强调,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仅需要形式合法,更重要的是必须完全出自立遗嘱人真实、自主的意愿。任何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影响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行为,都将导致遗嘱效力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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