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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央10日訊)獄卒与無業友人涉嫌擁毒与販毒,今日被押上加央退事庭聆听控狀,推事不允許保釋候審并諭令還押玻州改造中心。
加央第一推事茜蒂諾哈斯麗莎在2名嫌犯聆听控狀后,擇于8月19日做出提控,同時也諭令控方提交化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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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被告為27歲莫哈末哈昔(霹靂州打巴監獄的獄卒)及37歲莫哈末法漢,他們是在巴東勿剎警方展開的取締行動中被逮捕歸案。
他們共面對3項控狀,首項控狀指今年6月4日下午1時45分,在巴東勿剎柏斯里區默拉迪英達園一住屋內,被發現販運132克海洛因,因此抵触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并可在第39B(2)條文下被判刑,同讀于刑事法典第34條文。
次項控狀指他們在上述同一日期、時間与地點被發現擁有27克冰毒,因此也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可在第39A(1)條文下被判刑,同讀于刑事法典第34條文。
第3項控狀則是他們擁有86.90克大麻,抵触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6條文,並可在第39A(2)條文下被判刑,同讀于刑事法典第3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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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一旦罪名成立,首項控狀可面對死刑或終身監禁,若沒判死刑則必須鞭笞15下。
次項控狀刑罰是罰款不多于10万令吉或不超過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第3項控狀刑罰則是監禁5年至終身監禁及鞭笞1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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