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偷摩多幹案判監 青年上訴遭駁回

(檳城訊)青年偷竊摩多後,騎著該摩多干案敲破車鏡、偷竊手提袋,爪夷推事庭早前判決他3項指控坐牢一年5個月,他不服提出上訴,週三被高庭駁回其上訴申請。

被告莫哈末賽夫,在2013年10月16日清晨5時偷竊一輛本田摩多後四處干案。兩個月後12月16日清晨5時許,他騎着該摩多,敲破路旁汽車的車鏡,偷竊車內手提袋,正好被巡警發現,他逃跑不果落網,警察在摩多籃上發現剛偷竊的手提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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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賽夫共面對偷竊摩多、惡作劇破壞(敲破車鏡)及偷竊3項罪名,即分別觸犯刑事法典第379A(1)、第427及第379條文。

高庭司法專員哥林諾溫指出,摩多車主早前出庭供證指不認識被告,也不曾把摩多借給被告。

他說,被告是在偷竊摩多後兩個月,騎著摩多干案時被警察發現,被告敲破一輛停放在路旁車輛的車鏡,偷竊放在車內Jimmy Choo牌子的手提袋,內有重要文件,造成有關車主損失600令吉。

他指出,被告早前答辯時只是一味的否認,在控方證據充足下,爪夷推事作出如是判決,這項判決合理,因此駁回被告的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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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古阿都拉曼隨即提出要求暫緩執行,以便將案件上訴到上訴庭。

哥林諾溫批准暫緩執行,並在主控官達麗查建議下,提高被告保釋金至1萬5000令吉,以及規定被告每兩週必須到警局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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