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包先生

不涉直接利益衝突 媒體登社媒照片不侵權

個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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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直接利益衝突 媒體登社媒照片不侵權

(檳城23日訊)媒體使用已上載到社交網站的照片是否涉及侵權?執業律師林文明說,在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的原則下,法律是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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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活動策劃公司負責人許小姐說,上個月的萬聖節,該公司應某所幼兒園的要求,為該幼兒園策劃一些活動,她們也將當天的活動照片上載到該公司的臉書專頁。

可合理使用版權作品

她說,最近該幼兒園其中一名孩童發生意外,有媒體到該公司的臉書專頁下載他們為女童所拍攝的照片,她認為這行為已侵犯版權。

針對此事,執業律師林文明說,在公平處理的原則下,法律是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的作品,比如作為非營利組織用途、私人研究及學習、批評及評論、新聞報導及教育用途,同時允許圖書館理員或學校在非商業用途上複印版權作品。 

他說,該照片已上載到社交網站,媒體使用該照片其實沒有侵犯版權問題。

他再舉例,如果一名醫生的照片被某直銷公司盜用,而該名醫生覺得直銷公司的行為已使到其形象受損,因此他可以向法庭申請庭令,讓該公司不再使用該照片作為宣傳工具。

“只有涉及到直接的利益衝突,才可算是侵犯版權,但在許小姐的事件來看,其實是沒有直接的利益衝突的。”

他認為要申請法庭禁令需要一個強而有力的證明,讓法官認為對方在未經你同意而使用你的作品或照片,導致你的形象或利益受損了。

個案2

居民憂夜間易釀車禍 攤格置路旁可罰250元

小販營業後將攤格放在路邊,居民擔心夜間途經該處時會因沒注意到該檔口而發生交通意外。檳島市議員陳慧萍說,如果小販將檔口放在五腳基、路邊或行人道,檳市廳可以根據1974年道路、溝渠及建築物法令對付涉的的小販,包括發出罰款250令吉的罰單。

住在中路附近的周小姐說,住家附近的路邊水果小販每天晚上收檔後,都沒有將攤格移走,反而置放在路旁,這不僅有礙市容,夜間也容易引起交通事故。

她說,該水果攤位於路口處,多年來不斷擴充檔口,如今檔口越設越大,而且很多慕名而來的遊客及老饕都將車子隨意停在路旁引起交通阻塞。

周小姐說,居民曾向該名小販反映問題,不過對方沒理會,他們也曾向檳島市議員投訴,不過事情始終沒有改善。

陳慧萍說,根據檳島市政廳的規定,如果是臨時小販中心(TPS),小販在結束營業後是不需要將攤口移走,至於臨時固定營業地點(PSS)的小販則需要在營業後移走攤格。

針對周小姐提及該小販擴展檔口一事,陳慧萍指當局絕不允許任何小販這麼做。

陳慧萍建議周小姐通過檳島市政廳的WhatsApp(016-2004082)反映問題,當局會派員到相關地點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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