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腳5日訊)車主受促不要把廢棄汽車停泊在公共領域,否則市政局將引用法令拖走該車。 威省市議員陳宗興今日召開記者指,他在兩星期前接獲投訴,指約有10輛廢棄轎車,長期停泊在柔府大街的空地。 他說,一些轎車的車鏡已破裂,居民擔心雨后積水,會滋生孑孓,造成骨痛熱症。 他說,市政局接獲投訴后,在去年的12月27日發出10份通知書予10輛停泊該處的車子,要求車主在24小時移開車子,而今日市政局將會針對這些車子展開拖車行動。 他指出,市政局是援引1974年道路,溝渠與建築法令第46(1)(e)條文,即任何人在公共地區停放物品和交通工具並阻礙交通,就可以使用條文賦予的權力取走物品或拖走車輛。 “執法員將視情況而定,把通告貼在車輛的擋風鏡後,限車主7至14天內移走車子,否則執法組將安排拖車把車子拖到威北峇東丁雅或威中巴東拉浪的市政局倉庫。” 他說,車主可以贖回車子,條件是必須攜帶車卡正本和身份證,到柏迪路的市政局大廈執法組辦理手續。 “車主付了錢會拿到一份授權書,才可到市政局的倉庫取回車子,最高費用是500令吉。” 出席記者會者包括柔府村社委會主席謝金榮及秘書周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