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法律豁免鞭刑 不能以监禁刑期替代

(布城21日讯)此间上诉庭裁定,因法律豁免鞭刑的被告,不应自动“加码”监禁刑期作为替代,刑罚须依据案情与司法裁量,而非机械性的补偿。
由拿督阿兹米阿里芬、拿督哈雅杜及拿督莫哈末拉兹组成的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决,法官不应该因被告获豁免鞭刑,而感到“必须”提高监禁的刑期。
本案源自一名被告黄健德(译音),他在2023年7月于太平被控持有223.03克大麻,原本面对贩毒控状,较后改以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A(2)条文认罪,此罪名刑罚为最低5年、最高终身监禁,并须至少鞭笞10下。
不过,基于被告判刑时已年满50岁,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89条文,依法获豁免鞭刑。
太平高庭早前判处被告监禁10年,高于类似案件一般6至8年的量刑范围,理由是需以额外监禁替代无法执行鞭刑。
撤销10年监禁原判改判囚7年
针对判决,被告提出上诉,基于法律并无依据允许因无法执行鞭刑而提高监禁刑期。
上诉庭法官莫哈末拉兹在宣读判词时表示,任何加重刑期的决定都须基于合理司法裁量,并由案件具体事实支持,而非单纯因鞭刑豁免而作出。
他强调,法庭不能因存在豁免,就觉得有必要加重刑罚,这是一种错误的处理方式,因为法律已明确赋予特定类别被告豁免鞭刑的权利。
他继说,刑事程序法典并无任何条文允许自动“加刑”以替代鞭刑,这点也不同于新加坡法律。
上诉庭也认定,原审高庭法官在量刑时将“替代鞭刑”视为必要考量,已偏离了立法原意,削弱法律赋予被告的豁免权。
莫哈末拉兹提到,多项减刑因素未获充分考虑,包括涉案毒品为大麻、数量仅略高于门槛、被告为初犯及早期认罪等。
他指称,法律赋予的豁免权,实际上已被抵消了。
上诉庭在考量了上述各种因素后,一致决定撤销10年监禁原判,改判7年刑期,并追溯至被捕日开始计算。
被告的代表律师为蓝卡巴星及峇基丝,控方代表则是副检察司哈菲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