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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裁定电检法26条合宪 飞行奶油继续禁播

(布城16日讯)上诉庭今日一致驳回本地电影“飞行奶油”挑战禁映的上诉,裁定2002年电检法令第26条符合联邦宪法,内政部长依据该条文发出的禁播令合法有效,电影制作方无权要求部长在作出禁映决定前给予陈述机会。

上诉庭三司拿督依斯迈巴欣、拿督王志权及拿督阿末沙里尔聆听双方结案陈词后,由王志权宣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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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权指出,本案主要涉及3项争议,即电检法令第26条是否违宪、内政部长发出的禁播令是否合法,以及电影制作人是否有权在禁播令发出前获得听证机会。

他说,联邦宪法第10条保障言论自由,但同时允许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及道德作出限制,因此,第26条文中的“公共利益”应诠释为仅限于上述宪法允许的限制,并未赋予部长无限权力,可基于任何理由禁播电影,因此条文符合宪法。

他强调,第26条合宪,并不代表部长依据该条文作出的所有决定当然合法,法院仍可审查部长是否依法行使权力。

针对“飞行奶油”禁播令是否合法,王志权指出,上诉庭排除电影禁播后才发生的刑事控罪,以及政治部建议以禁映电影“杀一儆百”等因素后,认为部长仍拥有充分依据作出禁映决定,包括电影检查局评估报告、政治部有关公共秩序风险的意见、大马伊斯兰发展局宗教意见、大量警方投报,以及部长亲自观看电影后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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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第26条文属于预防性质条文,重点在于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公共秩序风险,而非必须等待骚乱发生后政府才能介入;加上公共秩序及国家安全涉及行政机关的预测性判断,法院应给予适当尊重。

因此,上诉庭裁定,一名合理部长可客观认为电影公开放映将违反公共利益,因此禁播决定并无违法。

针对制作方指未获听证机会违反自然公义原则,王志权指出,本案禁播令适用于全国公众,并非针对个别人士,因此属于立法措施,而非行政裁决,不存在普通法上的事前听证要求。

上诉庭最终驳回上诉,并维持高庭早前驳回司法检讨申请的裁决。

电影导演凯利安华及制作人陈明庆的代表律师苏仁登庭外表示,将会在当事人指示下,把案件上诉至联邦法院。

庭上,电影制作人及导演代表律师苏仁登及拉蒂法主张,政府仅抽取电影23个片段断章取义,忽略整部电影剧情脉络;片中的蝴蝶象征母女亲情,而非轮回概念,电影自2021年上映后并未引发任何公共骚乱,因此禁映决定违反程序公正,第26条赋予部长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超出联邦宪法允许限制言论自由的范围。

代表内政部长及政府的联邦律师莫哈末沙烈胡丁则反驳,部长是在综合电影检查局、警方政治部、大马伊斯兰发展局、公众投报及亲自观看电影后,客观认定影片涉及亵渎伊斯兰及触及穆斯林宗教敏感,可能危害公共秩序,因此禁播决定符合电检法令第26条文规定,法令亦无规定部长必须事先给予制作人陈述机会。

“飞行奶油”讲述一名少女在母亲病逝后,对死亡及宗教展开探索。由于片中涉及穆斯林主角想尝试吃猪肉,以及父亲对女儿宗教选择持开放态度等情节,被指触及伊斯兰教义敏感课题。

内政部于2023年援引电检法令第26条文将电影列为禁片;高庭于2025年驳回制作方提出的司法检讨申请,制作方随后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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