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上訴遭駁回 罰款降至2千 蔡添強保住競選資格

(沙亞南2日訊)公正黨副主席蔡添強4年前被控以不堪字眼侮辱警員一案,沙亞南高庭今日駁回蔡添強的上訴,但罰款從3000令吉降至2000令吉。換言之,也是峇都區國會議員的蔡添強保住競選資格,可以在來屆大選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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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聯邦憲法48條款,人民代議士若在刑事罪名下被判監禁超過1年或罰款超過2000令吉,將喪失議員資格,同時在5年內不能參与選舉。根据憲法第48(4)條款,國會議員會在敗訴后14天,將自動失去議員資格。

高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今日在作出裁決時指出,八打靈再也地庭對本案的裁決是正確的,惟他同意將罰款數額從3000令吉降低至2000令吉,或從3個月的監禁減至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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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蔡添強當時的作法是沒有計划性的,而是突然感到失望才說出辱罵的字眼。

“因此,我認為原判的3000令吉罰款并不合适,也不同意主控官要求將罰款提高;我決定將罰款數額從3000令吉降低至2000令吉。

遺憾沒完全洗脫罪名

蔡添強在庭外受詢時指出,雖然這項判決并不阻止他在來屆大選參選,但遺憾沒完全洗脫罪名。

他說,隨著判決沒有影響他競選的資格,將集中精力為下屆大選做准備。

蔡添強的辯護律師為拉蒂花、蘇仁登及艾力鮑爾森;主控官為奴魯胡達。

蔡添強是在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辱罵警員而被控上庭。控狀指他于2014年4月14日晚上約7時45分,在雪州八打靈再也的阿馬達酒店(Armada Hotel)大門前,侮辱一名男副警監格蘭西納帕,即對他說出“混蛋”、“笨警察”、“ X你”,蓄意讓警員听到這些不堪語言,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509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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