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上訴庭駁回政府上訴 霹15歲女孩是大馬公民

(布城15日訊)上訴庭三司一致駁回政府提出的上訴,並裁定維持高庭的判決,即一名出生於霹靂州的15歲女孩(父親為大馬籍,母親為菲律賓籍)是大馬公民。

根據馬來郵報報道,由拿督古納蘭、拿督卡瑪魯丁和拿督瓦茲爾阿蘭組成的上訴庭三司是在今日透過線上Zoom視訊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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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女孩是於2006年11月出生於霹靂州。在她出世時,大馬籍父親和菲律賓籍母親沒有正式注冊,她的父母較後於2008年1月31日在霹靂州國民登記局注冊結婚,於是政府早前拒絕承認這名女孩為公民。

高庭法官在2019年5月2日宣判時指出,高庭是根據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來授予這名女孩公民身份,同時高庭也諭令國民登記局發出身份證給她。政府隨後就高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拿督古納蘭今日在宣判時指出,上訴庭三司認為,高庭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正確的詮釋了法律以及對於案件的事實是瞭解的。

他說,上訴庭三司在深思熟慮的情況下,認為高庭法官的判決並不存在事實錯誤或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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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上訴 沒任何理據

“因此,我們得出的結論是,政府提出的上訴並沒有任何理據,因此駁回上訴。”

這名女孩的代表律師阿努在裁決後受詢時表示,隨著上訴庭今日的裁決,希望內政部能毫不拖延地發出公民身份證給其當事人。

女孩的另一名代表律師拉麗莎指出,這起訴訟案在女孩10歲時就開始了,這是漫長的過程。

報道指出,女孩的父親分別於2008年,2011年和2013年三度向國民登記局申請女兒的公民權,惟當局在沒有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他們的申請。

女孩的父親於2016年10月入稟高庭提出訴訟,並在申請書中把內政部秘書長、國民登記局總監和政府列為第一至第三答辯人,要求高庭撤銷國民登記局在一封志期2016年8月5日的信函內,拒絕女兒申請公民權的決定。

高庭法官當時裁決時表示,這名女孩的父母親已經有進行婚姻注冊,並且他們的孩子從他們結婚注冊日起,就已經合法了。

高庭法官指出,女孩符合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以及聯邦憲法第二部附表第二部分第1(a)條文的規定,在法律下是一名大馬公民。

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闡明,每名在馬來西亞成立之後出生的人士,並具備憲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闡明的任何條件,在法律下是大馬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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