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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推翻高庭裁決 醫生可用伊維菌素

(布城25日訊)上訴法庭宣判,本地醫生有權使用伊維菌素(Ivermectin)作為治療患者的藥物。

以法官阿布峇卡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認為,註冊醫生只能出於治療目的給予患者伊維菌素,並須遵守1952年毒藥法令第19條文和1952年毒藥條例,而另兩司為法官阿都卡林和柯林勞倫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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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決是為了回答馬來西亞功能與跨學科醫學促進會主席威佔德蘭和仄阿米爾上訴時,向法庭提出的兩個問題。

“我們對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阿布峇卡在宣讀判詞時說,法庭同意上訴人代表律師的論據,即本案不涉及承認伊維菌素作為治療新冠肺炎的替代療法。

相反的,法官說,法庭只是被要求確定醫生是否有權根據其專業判斷,以提供在毒藥法令中被列為B組的藥物,包括伊維菌素給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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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也不同意高庭的裁決,即該上訴相等於上訴人對正在進行的刑事調查,以及因持有伊維菌素而提控一名醫生的附帶攻擊。

法庭也諭令政府支付3萬令吉的堂費給上訴人。

2年前,在冠病疫情最嚴重的時候,衛生部官員突擊檢查仄阿米爾在安邦的一家診所,並扣押在診所發現的伊維菌素,理由是它不是註冊產品,且根據法律,醫生不得出售或分發該藥物。

隨後,仄阿米爾便因此被控上推事庭,而此案仍在審理中。

過後,大馬功能與跨學科醫學促進會和仄阿米爾入禀吉隆坡高庭,尋求解釋毒藥法令的某些條款,並主張醫生可根據專業判斷提供伊維菌素給患者。

不過,政府和衛生部反駁說,允許醫生這樣做就等於製定新的公共衛生政策。

高庭當時同意政府的主張,並駁回此案,同時認為申請人提起訴訟是對調查和提控的附帶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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