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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馬案涉及交易金額 控方申請修改3控狀

(吉隆坡24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一馬公司(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的控方團隊,今日申請修改此案中的其中3項控狀,分別是1項濫權控狀以及2項洗黑錢控狀。

此案於2019年8月28日開審,至今已傳召48名控方證人出庭供證。納吉在此案中共面對21項洗黑錢及4項濫權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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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開庭後,主控官卡瑪峇哈林副檢察司告訴承審法官拿督科林勞倫斯,控方申請修改3項控狀,分別是第4項的涉及濫權罪行以及第10和第21項涉及洗黑錢罪行的控狀。

他說,控方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76條文、刑事程序法典第158條文以及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申請修改控狀。

他指出,控方是在第47名控方證人國行分析師亞當阿里夫和第48名控方證人武吉阿曼反洗黑錢刑事調查組副主任胡維銘助理總監供證後,根據二人的供詞,覺得有必要修改上述3項控狀涉及的交易數額。

卡瑪峇哈林說,上述3項控狀經修改後,涉及的交易數額是有所減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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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說,這項申請並不會損害被告納吉的權利,因為僅涉及修改數額。

根據卡瑪峇哈林針對這項申請進行的陳詞指出,在第10項洗黑錢的原控狀下,納吉被控於2013年8月2日,在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分行,涉嫌將6億5260萬令吉非法收益,轉移至Tanore金融機構的安勤私人銀行戶頭。

經修改的控狀將6億5260萬令吉改為5億1566萬6277令吉51仙。

在第21項洗黑錢原控狀下,納吉被控涉嫌從大馬伊斯蘭銀行的個人戶頭將1243萬6711令吉87仙非法收益,轉移至他另外一個大馬伊斯蘭銀行的個人戶頭。他被控於2013年8月30日犯下罪行。

經修改的控狀將1243萬6711令吉87仙改為1141萬1646令吉34仙。

至於在第4項涉及濫權的原控狀下,納吉被控於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在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分行,作為大馬首相、財政部長兼1MDB顧問局主席,已利用其職位,牟取總額4993萬985令吉70仙的賄金。

經修改的控狀將4993萬985令吉70仙改為4457萬920令吉70仙。

針對控方的這項申請,辯方律師丹斯里沙菲宜表示反對,並會在明日進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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