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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起訴納吉民事案】阿茲哈:董事會沒獲授權管理 “向KWAP貸款時 我未加入SRC”

(吉隆坡25日訊)SRC國際公司前董事拿督莫哈末阿茲哈否認SRC董事會被給予專有的權力管理SRC。

他供稱,實際上,他從未參與過SRC向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提出貸款的申請、該筆貸款的匯出或利用該筆貸款進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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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向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日續審。莫哈末阿茲哈是此訴訟案的第三方。他是於2014年7月29日受委為SRC董事,並於2017年2月22日卸下董事一職。在加入SRC之前,他曾於國油任職大約32年。

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之前,SRC是一馬公司(1MDB)的子公司。

69歲的莫哈末阿茲哈今日為此案出庭供證時指出,他是在2014年初知道SRC這家公司。

他說,納吉時任機要秘書拿督阿茲林當時向他提出請求,要求鑒定並推薦至少兩種國油可能不會傾向於立即發展的重要下遊石油和國家天然氣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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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阿茲林當時會接洽他,可能是因為他具備在國油長期任職的專業經驗。

指其他董事曾到瑞士親查資金

莫哈末阿茲哈進一步供稱,對於在他加入SRC之前所發生的事情,他不可能在有關事情上違反法定和信托義務。

他說,公務員退休基金局向SRC提供的貸款是在他受委為SRC董事之前就發生。

“在加入SRC之前,我詢問了SRC其他董事關於公務員退休基金局貸款資金的狀況。

“他們告訴我,他們去了瑞士親自檢查資金,聲稱所有資金確實都在那里。”

他說,他對於SRC是如何取得公務員退休基金局貸款一無所知。

他表示,他對公務員退休基金局貸款的了解是基於高庭在納吉被控挪用SRC的4200萬令吉資金案中的裁決以及相關新聞報道。

此外,莫哈末阿茲哈供稱,他在加入SRC時,他的具體任務是執行和啟動沙巴天然氣管道項目和半島管道項目。

針對納吉在此案的答辯書中聲稱,按照公司章程第74、75和78條,以及公司法令第131B條,SRC董事會被給予專有的權力管理SRC。

莫哈末阿茲哈斷然否認這一點。

他指出,據他所知,從他擔任SRC董事以來,每當涉及到財務問題時,聶法依沙總是先向董事會說明SRC的財務狀況。

莫哈末阿茲哈供稱,他和董事會其他成員曾指示聶法依沙和管理層制定一個收回SRC資金的計劃。

“鑒於SRC所獲得的公務員退休基金局貸款是在我擔任董事之前匯出,我所能做的只有這些。”

他說,他從來不是SRC簽署人,也從來沒有能力指示將SRC的資金匯入海外戶頭,無論是瑞士或是其他地方。

否認疏忽導致SRC面臨損失

他否認SRC面臨的損失是因為他的疏忽所導致。

SRC的代表律師此前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指出,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納吉為自己謀取至少1億2000萬美元的財富,並在此過程中給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億8000萬美元的損害和損失。損失正在持續累積。

“SRC將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法庭諭令納吉應對欺詐行為承擔責任,納吉和聶法依沙有責任支付該公司損失的11億8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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