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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訴納吉民事案】一馬及SRC案曾錄供 前CEO:沒被逮捕

(吉隆坡15日訊)SRC國際公司前董事拿督沙魯爾聲稱,他曾在2015年就涉及SRC及一馬公司(1MDB)的案件被反貪會錄取口供,但並沒被當局逮捕。

SRC向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續審。沙魯爾是此訴訟案的第三方。他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擔任SRC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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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歲的他曾在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出任1MDB首席執行員,也在2009年3月至2016年5月31日擔任1MDB董事。

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前,SRC是1MDB的子公司,由1MDB於2011年1月7日所成立。

沙魯爾接受納吉代表律師哈威德吉星的交叉盤問時表示,除了被反貪會錄取口供,他也在2016年被警方錄取口供。

他同意哈威德吉星所指,即在2018年,也就是換政府後,他向當局給了數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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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他的護照從未被執法當局扣押,但他在2018年向移民局查詢時,才知道已被列入禁止出境的黑名單。

在納吉被控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中,他曾供稱,他在2018年7月至2020年初期間被列入禁止出境的黑名單。

此外,沙魯爾也同意哈威德吉星所指,即當年在換了政府後,副檢察司向他錄取了口供。而1MDB案的證詞,基本上是基於反貪會向他錄取的口供備妥。

他也說,他沒在SRC資金遭挪用的事件上,獲任何個人利益。他沒什麼可隱瞞的,且充分配合反貪會和警方的調查。

他從未被指控犯下與SRC在公務員退休基金局40億令吉貸款上遭受的損失相關的任何罪行。反之,納吉在被控挪用SRC的4200萬令吉資金案中,已被高庭裁定罪名成立和被判刑,上訴庭和聯邦法院也維持高庭的裁決。

劉特佐交文件簽署沒見納吉

哈威德吉星也就沙魯爾當年以秘書身份簽署的數份會議文件,及簽署擁有特別贖回權的優先股股東書面決議,交叉進行盤問。

沙魯爾解釋,這些文件是由在逃大馬富商劉特佐交給他簽署;他並沒就需要簽署上述這些文件與納吉會面。

他表示,當時劉特佐指示他簽署這些文件時,他並沒覺得不妥。那時有很多事項和決策,尤其是在登嘉樓投資機構(TIA,1MDB前身)轉到財長機構下,股權轉讓期間。

登嘉樓投資機構是在2009年9月25日,易名為1MDB,並由聯邦政府接手。

沙魯爾聲稱,在2009年8月,只要是劉特佐聲稱納吉要執行的事項,都是按照執行。

SRC的代表律師此前在發表開案陳詞時說,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他指,納吉為自己謀取至少1億2000萬美元的財富,並在此過程中給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億8000萬美元的損害和損失。損失正在持續累積。

“SRC將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法庭諭令納吉應對欺詐行為承擔責任,納吉和聶法依沙有責任支付該公司損失的11億8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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