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洗錢案納吉自辯】 鑑定文件簽名真偽 澳筆跡專家准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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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2日訊)高庭今日批準辯方申請,允準澳洲筆跡鑒定專家史蒂文斯達克出庭,以鑒定文件和納吉簽名的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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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審訊今日進入第14天的被告自辯階段。承審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在今日開庭後,作出上述裁決。

 

莫哈末納茲蘭是於本周一及周二,一連兩天聆審辯方提出的申請,並在今日作出裁決。

 

他在判詞中指出,法庭的責任是確保審訊的完整性以及被告在憲法權力下,享有公正的審判。

 

他說,雖然這個申請是事後想法(afterthought)或被告最近才提出的,但這並不是禁止被告為辯護提供主要證據的正當理由。

 

“在法律下,被告有權為其辯護選擇任何相關的證據。”

 

此外,他表示,根據既定法律,即使不對控方證人提出抗辯,法庭仍然有責任考慮辯護,無論該辯護多麼薄弱。

 

他說,然而該名專家提供的證供,需要提呈上庭,包括了事後想法是否會對被告的辯護造成不利,將會由法庭在案件的最後作出決定。

 

“預期證據的證據價值(evidentiary value )是在案件結束時需要決定的一個問題。”

 

他說,這將確保向法庭提供有關爭議性文件真實性的最佳證據。

 

他也說,法庭允準針對相關的證物進行鑒定,但只是針對辯方在申請陳詞中第四段提及的有爭議性文件。

 

他指出,為了確保文件鑒定工作不會干預審訊,辯方必須在下個星期安排鑒定工作,且在不超過兩天的時間內,以及在2020年2月3日的審訊之前,進行鑒定工作。

 

“相關的鑒定工作會在法庭內進行,法庭副主簿官也會進一步通知鑒定工作的進行地點,在鑒定工作進行時,控辯雙方以及法庭代表必須出席。”

 

莫哈末納茲蘭指出,隨著允準被告的申請,考慮到辯方提出此申請的事實和情況後,他允許辯方的申請;他也進一步裁定,這對法庭來說是適當的案例。

 

此外,他表示,法庭允許控方在刑事程序法典425條文下傳召反駁證人(rebuttal witness),是公正的決定。

 

“關於鑒定專家可能提供的證據,辯方應傳召該名專家。”

 

此前,辯護律師哈威德吉星在陳詞時表示,辯方去年12月將具有爭議性的文件掃描版本,轉發給澳洲專家史蒂文斯達克去鑒定,後者在初步報告中指出,他由於受到局限(只有掃描本),在看到和檢查正本文件之前,無法確定文件中的簽名的真偽。

 

他強調,法庭應該先允準史蒂文出庭,其供證不一定會偏坦納吉,只有在法庭上聽取了他的供詞和由他鑒定文件後上的納吉簽名後,才能確定真偽。

 

方提出的爭議性文件包括財政部長機構的會議記錄以及銀行交易指示信。

 

另一方面,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在陳詞中說,法官應該駁回辯方申請讓澳洲筆跡鑒定專家出庭供證,因這可能會妨礙公平審判的進展。

 

他強調,根本不需要傳召筆跡鑒定專家出庭供證,因為有關文件和簽名被偽造的課題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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