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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案終極上訴】律師公會抨為勝訴製造輿論 “巫統高層不該詆毀司法”

(八打靈再也20日訊)律師公會主席謝依琳說,如果是以尊敬的態度批評法官的裁決是可被允許的,但是律師公會強調的是,政治人物不應該對司法界發表詆毀性的言論,以破壞司法權威。

她發文告指出,法庭不是一個讓政治人物發文告以導致人民分裂的地方,此舉將會破壞司法體系中民眾眼裡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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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經受委之後,即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不論他或她是一介平民還是前首相。”

較早時,巫統主席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和署理主席拿督斯里莫哈末哈山指出,聯邦法院駁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涉及SRC公司洗錢案最終上訴中納入新證據一事,削弱司法體系的廉正。

針對兩人的談話,謝依琳說,律師公會感到忐忑不安。

她說,法官無法為自己辯護,因此可能受到一些不認同他們的人所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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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情況下,政治人物對法官公開批評是不合理的,此舉將會在潛意識裡削弱人民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

她指出,法官是依法行事,不會因人而異,沒有政治人物或任何形式的外來力量可以干預。”

她說,政治人物不應該為了在法庭案件中勝訴而發文告製造輿論,卻不理會有關案件的法律適用性和相關性。

“此舉無異於是在攻擊司法獨立性和法治精神。”

她說,在我國的憲法架構下,行事司法權是司法領域的基礎,允許法官根據每一個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決,每一項裁決都有充分的理由。

她指出,這些言論可能導致公共輿論對司法最高機構伸張正義的看法受到影響。

“不合理的言論只會荼毒眾人,而法官不能公開為自己辯護。”

她說,顯然這些言論帶有目的,引導人民對司法體系產生不信任和質疑。

“阿末扎希和莫哈末哈山的言論並沒有法律根據,聯邦法院所作出的決定是依據法令和先例。”

她說,根據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3條文以及英國上訴庭於1961年的案例,納吉提出納入新證據的要求無法符合這些條件。

“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證據必須是從來沒有出現在審訊中的證據。而納吉提出的新證據,已經在2019年11月4日的一馬發展有限公司(1MDB)審訊中提出,那是SRC案審訊前的一個月所發生的事情。”

她指出,這意味納吉已經採用過這些證據,因為沒有出現阿末扎希和莫哈末哈山所說的司法誤判。

她說,聯邦法院也認為負責判決納吉罪成的前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並沒有因為隱瞞或未公開的利益關係,導致他的判決充滿偏見。

“納茲蘭此前受僱於馬來亞銀行一事與納吉被提控濫用沒有關係,沒有證據或因果關係影響他對納吉案的判決,而納吉也已經撤回對他涉嫌受賄的指控。

她指出,律師公會也為此舉行了“正義之行”,抗議對司法作出恐嚇。

她說,根據2004年穆魯加亞一案中,新證據需要確實說明證人的供證,而納吉的宣誓書中並沒有確實說明哪一些證據與他的案件有關。

“根據法庭合理且經過深思的判決,律師公會相信,我們必須尊重他們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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