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SRC案終極上訴】 律師團6人剩3人 納吉辯護團隊鍋鍋勁

(布城19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SRC國際公司洗錢案最終上訴階段的律師團隊陣容再有“進展”,納吉解僱拿督再益依布拉欣的律師事務所作為此案的事務律師。
納吉SRC國際公司洗錢案最終上訴今日進入第二天的聆審。在今早大約9時36分開庭後,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介紹控方(答辯方)和辯方(上訴人)的團隊成員。執業律師陳月慧昨日和今日代表律師公會,在此案以旁聽律師的身份出庭。
隨後,首席辯護律師鄭寶德告訴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為首的五司,上訴人(納吉)已解僱再益依布拉欣的律師事務所作為本案的事務律師。另四司分別是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阿邦依斯甘達,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娜莉妮、拿督林添鑽以及拿督莫哈末扎比丁。
針對納吉解僱再益依布拉欣的律師事務所作為此案的事務律師,五司表示會記錄在案。

在昨日的首天聆審中,此上訴案原本的律師團隊成員有首席辯護律師鄭寶德、協理律師紀偉倫和羅偉樂;再益依布拉欣律師事務所的劉德發、魯本馬迪亞拉瓦南以及再益依布拉欣。
隨着納吉解僱再益依布拉欣的律師事務所,目前此案律師團隊剩下的成員包括鄭寶德、紀偉倫和羅偉樂。
一般上,事務律師主要是處理文件方面的工作、接受客戶的指示;至於辯護律師則是出庭為客戶進行辯護,包括陳詞。
連2天拋震撼彈
值得一提的是,在昨日,鄭寶德在五司拒絕展延上訴聆審後,向五司說明要退出此案,但遭五司一致駁回。
無論如何,雖然鄭寶德依然是此案的首席辯護律師,但鄭寶德已表明他將不會參與此上訴案的陳詞,並坦言他沒有足夠的時間為此上訴案做好準備。

SRC案頻失利 納吉嘆公平審訊無望
(布城19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說,因為他當時作出認為對自己最有權益的決定,使到如今他陷入一個獲得辯護和公平審訊的權利是虛無縹緲的境地。
他說,由於他的SRC案在高庭中被判罪名成立,上訴庭提出的上訴也敗訴,因此他認為有必要以新的角度看待案件,為最終上訴主案中帶來新想法。
他強調,他的意圖並不僅僅是為了拖延法庭審訊,反之是因為英國女王律師喬納森萊德勞為他辯護的申請,是在距離聯邦法院已擇定的聆審日,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被駁回,因此他需要突然聘請新律師。
“任何帶來新想法的新團隊都需要時間。我不羞愧地說,我很絕望,任何陷入像我困境中的訴訟當事人都會這樣。”
納吉昨日發文告也指出,首相署前部長拿督再益依布拉欣在前段時間接洽他時,宣稱自己能夠通過新加坡律師夥伴尼魯,帶進印度的法律專家。
他說,再益依布拉欣後來介紹了兩名來自印度的資深律師,而這兩名律師一開始的建議,就讓他留下深刻印象。
“最終(決定),他們會負責幕後工作,而再益依布拉欣的律師樓則負責處理法庭審訊。”
“再益依布拉欣和他的團隊還提出附帶條件,即他們和律師樓必須是以我的代表律師身份,參與這起案件,且會有一名新的本地律師加入。”
他說,再益依布拉欣說服他,這是適當的決定,在過去其他備受關註的上訴案件中,本着正當法律程序的精神獲準展延,以幫助被告獲得有效代表。

稱不知4200萬資金來源 主控官指納吉說謊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辯稱不知道4200萬令吉資金的來源,這是一個蓄意的謊言。
他說,因為上訴人(納吉)在起訴馬華前總會長敦林良實誹謗案的宣誓書中,證實他知道4200萬令吉來自SRC國際公司,且流入了他的銀行賬戶。
納吉SRC國際公司洗錢案最終上訴今日進入第二天的聆審。
訴林良實案中曾提及
希旦峇蘭代表答辯方(控方)陳詞時指出,第55名證人執業律師蘭吉星的供詞,說明了上訴人曾在起訴林良實誹謗案的宣誓書中,承認接受來自SRC國際公司的4200萬令吉。
蘭吉星是於2015年,作為林良實代表律師的身分,負責處理上述的誹謗案。他在2019年7月29日是以本案第55名控方證人身分上庭供證,並將納吉起訴林良實誹謗案的文件呈堂。
此外,希旦峇蘭今日陳詞時指出,當4200萬令吉資金匯入上訴人的戶頭後,上訴人很樂意動用這筆資金。
他說,第49名控方證人前一個大馬人民基金(YR1M)首席執行員洪素玲的供詞與第37名控方證人IPSDB董事經理拿督三蘇安華和第54名控方證人大馬銀行前客戶經理餘靜萍(譯音)的供詞是一致的。
“戲劇性事件就是從第49名控方證人接獲來自劉特佐的指示,而非拿督阿茲林的指示,將SRC的資金從IPSB轉移給上訴人。
“要謹記的是,上訴人的立場是,他曾要求大馬在逃富商劉特佐與拿督阿茲林(上訴人時任機要秘書)和聶法依沙(SRC時任首席執行員)一同確保他的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以便他簽發的所有支票都能兌現。”
他說,轉移資金的指示來自上訴人通過劉特佐、阿茲林和聶法依沙所下達的。
他指出,控方的指控是,三人(劉特佐、拿督阿茲林和聶法依沙)應上訴人的要求轉移資金。
“問題在於,上訴人對於4200萬令吉資金流入他的戶頭,是否知情。”
無論如何,希旦峇蘭指出,故意視而不見並不是反駁的理由。
希旦峇蘭指出,壓倒性的口頭和書面證據表明,銀行已根據SRC、GMSB和IPSB的有效轉賬指令採取行動,最終將資金存入上訴人的賬戶。
他說,納吉從未就此事向銀行投訴資金匯入和匯出記錄出現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