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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上訴案】通緝劉特佐等人1個月 律師:突轉控納吉

(布城8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代表律師哈威德吉星披露,反貪會曾在2018年6月,針對調查報告顯示SRC國際公司的資金被挪用,而發出紅色通報通緝SRC國際公司時任董事經理聶法依沙、在逃富商劉特佐和生意夥伴里祖安等人,惟卻在約1個月後,控方突然改變立場,轉為提控納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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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上訴聆審來到第四天。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是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7項控狀罪名成立,納吉則在去年7月30日針對裁決和刑罰提出上訴。

哈威德吉星聲稱,反貪會是基於反貪會的調查結果發出紅色通報,上述人士疑共謀挪用SRC國際公司5000萬令吉資金,這5000萬令吉的資金包括失信控狀的4200萬令吉。

陳詞時提及,2019年8月13日,第57名控方證人,即反貪會總部特別行動小組高級助理專員羅斯里胡先曾在審訊時供稱,聶法依沙在2018年5月7日(第14屆全國大選前2天)離開馬來西亞;劉特佐則是於2015年5月29日出國,兩人都不曾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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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會當時懷疑劉特佐和聶法依沙藏身的數個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香港、澳門、泰國、印尼、緬甸和印度,因此在2018年6月向這些國家與地區發出紅色通報。

針對哈威德吉星的陳詞,阿都卡林回應指,檢控方在提控方面有自由的裁量權。

他解釋,反貪會在2018年5月和6月,就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交易作出的調查結論顯示,4200萬令吉是在劉特佐指示下通過聶法依沙匯出,里祖安和杜聯成(Toh Lean Seng,譯音)協助將資金轉移至國外。

他聲稱,從整體來看,證據不足以說明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的交易實情。

較早前,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則多次“提醒”哈威德吉星,不要在陳詞時一再重複相同事項,而是應切入重點,因法庭等著聆聽辯方提到控狀陳詞,如承審法官如何犯錯及法律問題等。

哈威德吉星在昨日的聆審中,開始進入長達176頁的第三部分口頭陳詞講稿(speaking note)內容,至傍晚5時結束時,哈威德吉星的陳詞才進行至第86頁。

法官不滿陳詞內容重複

今早開庭後,阿都卡林提到,據之前擇定的聆審時間表,上訴方理應在今日完成陳詞,但他發現上訴方的陳詞一再重複。

對此,哈威德吉星聲稱,他會在今日繼續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口頭陳詞講稿,阿都卡林則促對方在陳詞時,直接切中要點。

由於有感哈威德吉星陳詞時一再重複相同事項,他便指示哈威德吉星進入有關刑事罪名的控狀。

“如果你現在的陳詞內容不出現在第四部分陳詞,那你可繼續,但如果出現在第四部分的口頭陳詞講稿,那就浪費很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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